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2023)浙0106民初8699号
陈翊民、林晓芳:原告广西联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陈翊民、林晓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26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185号
汪凤珍:本院受理原告楼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7846号
杭州春藤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俞姗: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846号原告陈林与被告杭州春藤基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俞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23号
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鹏:本院对原告张永威诉被告浙江律快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凌鹏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32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207号
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科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科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85000元;二、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科谐科技咨询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926元,由被告杭州花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774号
舒翔:本院受理原告刘陈灏诉被告舒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099号
吴金岭:本院对原告母克辉诉被告吴金岭、杭州九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09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56号
周国生(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河庄街道同二村):本院受理原告朱张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7926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公告费及法律服务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81号
王贤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贤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2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665号
汪志成(公民身份号码:341004****063X)、王美丽(公民身份号码:341004****0825):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大新诉被告汪志成、王美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66号
王再江(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8****5873):本院受理的原告苏仁珠诉被告王再江、沈丽华、嵊州市日兴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54号
伍跃:本院受理宁波市江北子荣建材商行与伍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伍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宁波市江北子荣建材商行货款29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元,公告费650元,由伍跃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066号
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MA1JBUDD74)、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2812124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能之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绿天鹅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53500元及逾期利息并支付违约金30700元、律师费3000元、保全担保费500元;判令被告北京一撕得物流技术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等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104号
邱玉伸(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7****7116)、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路远与被告邱玉伸、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张路远损失252643.8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邱玉伸、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张路远损失335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张路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0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张路远负担244元,被告邱玉伸、芜湖中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5635元。上述受理费、公告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1673号
薄开华(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88****2811):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宁波霞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薄开华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1673号民事判决书等。判决如下:被告薄开华、宁波霞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返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交强险及商业险赔款合计11594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619元,由被告宁波霞辉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薄开华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薄开华负担(公告费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缴纳,被告薄开华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192号
俞锦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5430)、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原告安虎子与被告俞锦平、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锦平、杭州欧盼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安虎子借款40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375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保全费2545元及公告费650元(原告均已缴纳),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其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888号
许王明(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0****20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王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王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大榭开发区威亨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7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74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023)浙0206民初2586号
刘军警(4127271975****6172)、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91559216G):本院受理原告陆先顺与被告高金凤、刘军警、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陆先顺损失30821.49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陆先顺损失31962.37元,该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原告陆先顺应返还被告高金凤3329.12元,该款于前述第一项款项履行时扣返;四、被告刘军警、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陆先顺损失702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五、驳回原告陆先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4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592元,由原告陆先顺负担67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负担932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967元,由被告刘军警、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16号
刘春容(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811977****0705):本院受理原告王福敏与被告刘春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春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王福敏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春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518号
杭州嗒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壹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嗒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苏州极惠日用百货有限公司、杨小龙、葛钱虎、杭州江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壹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查玉琴、李根海、宁波华元焊业有限公司、潘明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经审理发现,本案不宜由审判人一人独立审理,裁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申请撤回对查玉琴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予以准许并依职权追加浙江途尔车业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天宏电子有限公司诉请:1.被告嗒嗒公司以认缴出资额2300.09万元为限,被告极惠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10万元为限,被告杨小龙以认缴出资额1250万元为限,被告葛钱虎以认缴出资额500万元为限,就原告对途尔公司享有的债权778536.5元(货款本金572000元,利息40000元,违约金130000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536.5元,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江余公司以认缴出资额3500万元为限对被告嗒嗒公司、极惠公司、杨小龙、葛钱虎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壹极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60.03万元为限对被告葛钱虎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2.被告李根海以认缴出资的132万元为限,被告华元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53万元为限,就原告对华洲公司享有的债权778536.5元(货款本金572000元,利息40000元,违约金130000元,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536.5元,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1.75计算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华元公司以认缴出资额153万元为限对被告李根海、潘明康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潘明康以认缴出资额132万元为限对被告李根海、华元公司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赵淼,人民陪审员刘渊静、徐春燕。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25号
叶秧丽、叶伟谦: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叶秧丽、叶伟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广州网商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77322.7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代偿日次日2022年7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5460.92元(以代偿款人民币77322.72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2月20日,共计226日,按照年利率7.5%加收50%即11.25%的标准计算);以上共计82783.6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凯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00号
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胡前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东一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沈群芳、胡前进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杭州东一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货款78526.95元人民币及违约金3926元人民币;合计82452.95元人民币。二、请求判令被告二与被告三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0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88号
何才宗:本院受理原告宋福江与被告何才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宋福江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共1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30日共27900元(其中2万从2021年12月27日至2023年7月30日为3800元,10万从2022年1月11日至2023年7月30日为19000元,3万从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7月30日为5100元,最终按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叶建园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120号
刘书元、徐晓冬、康宗玉: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圣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书元、徐晓冬、徐晓龙、康宗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257号
乔文友:本院受理原告石正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77号
林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林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05号
江苏蔚金模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汽研汽车零部件检验中心(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蔚金模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785号
吕漫、金鑫、郑王芳: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平与被告游南、吕漫、金鑫、郑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785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游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张顺平借款本金180000元,支付利息14080元,并支付自2022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限被告游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顺平律师费12000元;三、被告吕漫、金鑫、郑王芳对被告游南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游南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391元,由被告游南、吕漫、金鑫、郑王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868号
吴德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80****1674):原告余春欧与被告吴德良房屋租赁合同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德良支付原告余春欧租赁费60000元,借款60000元,合计12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吴德良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28号
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P1LCP54)、苏州绿地太湖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94144987N):本院受理原告南通市恒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易锦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苏州绿地太湖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281民初6528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二被告在其认缴出资款本息范围内向原告支付(2023)浙028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所判的全部金额,包括向原告退还220000元履约保证金;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判令被告3对被告2在其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