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1日
(2023)浙0483民初1982号
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70634213U)、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668019545T):本院受理原告徐佳音诉被告乌镇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杭州康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起诉状(变更后)、证据材料、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900号
陈高华:本院受理原告朱连根诉被告陈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900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659号
王主丰:本院受理原告巩国磊诉被告王主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12634号
郦洁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涛与被告郦洁霞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12634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王涛起诉要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30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杨秀丽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681民初9311号
杨琼:本院受理原告钱林锋与被告杨琼离婚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681民初9311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原告钱林锋起诉要求:一、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钱杨坤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支付一定的抚育费;三、依法分割坐落于诸暨市陶朱街道王家湖东路2号鸿远小区3幢房屋、架空层及浙DQ5Y19大众汽车(暂估价4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杨秀丽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563号
周建康:本院受理原告蔡新与被告周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建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蔡新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36000元(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3年9月1日已计算至2023年8月31日,此后利息仍按此利率继续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还清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建康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33号
本院根据禾瑞(漳州)助剂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欧源原墅北门晓郡售楼部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508820929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亿舜纺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38号
本院根据何远瑶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16日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18日前,向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313号金华之心2号楼10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胡律师13758972249、曾律师1595896593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婺本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5日上午10时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3破36号
本院根据金华市金东区奥圣汽配商行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金华安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担任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城北街道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8楼815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896791817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金华市安骑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03号
胡建吐、胡飞龙、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项勇与被告胡建吐、胡飞龙、姚晗、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项勇货款3234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9月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项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59元,由被告武义中弋工贸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200号
吕泽亮: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吕泽亮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吕泽亮对浙江太平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未清偿的破产债权合计人民币456973393.1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047号
凌杰:本院受理原告尹邦红诉被告凌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30000元,并支付利息88320元(利息按月利率1.28%计算,从2021年4月2日至2023年10月2日),合计318320元。以后的利息按同法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用1.4万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以报纸公告时间为准),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612号
永康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严统与被告永康市恒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3380元及利息(利息以3380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15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直至被告付清所有的款项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20号
郑孝雷: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良与被告郑孝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郑孝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王忠良欠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3年8月10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忠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郑孝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