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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4版:新时代“枫桥经验”在浙江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2023)浙0803民初3020号

  陈林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欣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欣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850元及自2023年8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林平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015号

  何小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翁俊诉被告何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何小明归还原告翁俊借款本金30000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何小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01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345号

  郑黎民:本院受理肖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32号

  蔡双双: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与被告蔡双双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1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装货款人民币10707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29号

  王汝远:本院受理原告方孔荣与被告王汝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1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272746.5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1272746.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7号

  2023年6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缙云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现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所有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实际经营,符合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裁定宣告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缙云县宇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2破16号之一

  2023年7月31日,本院根据缙云县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已经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5941752.47元,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目前已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13日裁定宣告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金柯电机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缙云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6破2号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下称“庆元法院”)根据吴传宝的申请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浙1126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丽水海西建设有限公司(下称“海西建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浙1126破2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海西建设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益民路2号(瓯越中央法务区)2幢5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潘巨浩、杨娜;联系电话:15906773512、13506560301,债权人可将债权申报资料邮寄给管理人或者与管理人预约在庆元县的接待时间、地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西建设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海西建设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海西建设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6破3号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下称“庆元法院”)根据吴传宝的申请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浙1126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丽水海西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海西实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0月11日作出(2023)浙1126破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海西实业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益民路2号(瓯越中央法务区)2幢5楼;邮编:325000;联系人:潘巨浩、杨娜;联系电话:15906773512、13506560301,债权人可将债权申报资料邮寄给管理人或者与管理人预约在庆元县的接待时间、地点】。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海西实业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海西实业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召开海西实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庆元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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