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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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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3日

  (2023)浙0106民初2038号

  吴根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根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937号

  杭州其遇家居有限公司、姚燕斌、夏淑云: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卡巴尔商业展示道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其遇家居有限公司、姚燕斌、夏淑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杭州其遇家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10196元及利息损失54685元(暂计);姚燕斌、夏淑云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各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36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333号

  胡素明(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秋丰村石塔上137号):本院受理原告陈伟钢诉被告胡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还款人民币6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813号

  李军: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郑云龙诉被告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0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2635号

  杭州中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淳安分公司、经鑫:原告葛绍清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7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50号

  杨光(公民身份号码:2303021983****5813)、龙勇(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94****1734):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州诉被告杨光、龙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039号

  申群康(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71****4918)、申祎(公民身份号码5115221994****4923):本院受理的原告熊群兴诉被告杭州雄发运输有限公司、申群康、申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0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16号

  桂中荣(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77****6193):原告姜想莲与被告桂中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674号

  张世秋(公民身份号码:5105231981****2572):本院受理原告徐少武与被告张世秋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3029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暂计28185.58元(以23029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1年3月1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5月4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矛调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22号

  刘宗宗:本院受理原告王帅与被告刘宗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王帅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次所有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春梅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65号

  胡前进、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前进、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壹格钢铁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6642.4元并支付违约金3832元;2、判令被告胡前进对被告宁波大业钢铁有限公司上述应履行之义务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75号

  司炜:本院受理原告汪金芳与被告司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汪金芳的诉请要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854号

  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传献与被告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蔡传献227814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7元,由被告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思平、王达英、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蔡传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699号

  刘家芬:本院受理原告张琼与被告刘家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26号

  陈友灼: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建勇诉被告陈友灼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90号

  丁洪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恩诉被告丁洪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75号

  刘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刘辉、浙江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夏明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辉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75号之一

  王斌、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斌、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王斌、浙江麒燕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0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102号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奉化方桥王兰花蔬菜店与被告刘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奉化方桥王兰花蔬菜店货款9330元。如果履行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原告宁波奉化方桥王兰花蔬菜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041号

  徐思(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团螺村二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8609270025):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哲与被告徐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韩哲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整,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0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56号

  何艳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国中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艳刚归还原告张国中借款本金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763号

  长沙阁憧食品商行: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辉诉你商行合同纠纷一案。2023年11月20日,原告郑明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裁定,裁定:本案按郑明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原告负担。因你商行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商行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7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5169号

  吴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晴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5169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后果警告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潘晴杰借款本金40300元及利息7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由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375号

  牟强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牟强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673号

  周国平:本院受理原告吴晓明诉被告周国平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26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50号

  宋景运:本院受理的原告尤思斯与被告宋景运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尤宋宋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等凭发票各半承担;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675号

  王玉如:本院受理的原告邢志泉与被告王玉如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共计52600元;2.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迟延支付利息共计7272.9元(其中①2019年基数为22192元,利率按5%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0月1日利息为4161元;②2020年基数为9024元,利率按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0月1日利息为1240.8元;③2021年基数为21384元,利率按5%计算,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3年10月1日利息为187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92号

  费国荣: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经大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国荣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2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2150元为基数,按欠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五自原告合作结束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9日13时45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987号之一

  方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皓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斌、李绪云、王良珍、方小荣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398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安吉皓美家具有限公司撤回对李绪云、方小荣的起诉。本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779号

  胡田胜:本院受理原告杨从华与被告胡田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胡田胜给付杨从华劳务报酬7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310元,由胡田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449号

  余建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余建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余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55000元;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保险赔偿款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建军负担;公告费95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余建军负担650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010号

  陈小军:本院受理原告江荣韩与被告陈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给原告江荣韩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18元(已由原告预交),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预交给浙江浙法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合计5768元,由被告陈小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8号

  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东阳熙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熙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熙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5日前向东阳熙品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3732331251,周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4680号

  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鹿池路40号香莲大楼西楼二楼213室):本院受理的原告厉航云与被告宋佳毅、叶建荣、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友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4680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531号

  王元龙:本院受理杨黎霞与王元龙、王建华、周惠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被告一与被告二、被告三于2022年11月8日签署的析产协议,并按原权属信息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二、本案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一承担;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020号

  叶仙荣:本院受理李德发与叶仙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刻归还原告借款7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1-23 浙江法治报2023-11-2300009 2 2023年11月23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