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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2023)浙0503民初2961号

  沈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明与被告沈强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明货款7452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货款7452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4元,财产保全费76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989元,由被告沈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87号

  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鹰高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按《临时机房建设及网络安全项目》合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约定向原告支付质保金人民币70000元;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926.1人民币元(从2022年2月25日暂计至起诉之日止共计441天,逾期一天应当支付未付金额70000元0.03%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6号

  本院根据徐忠虎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5日裁定受理了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0日指定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为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2日前,向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武义县东升东路262号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张律师13575931312、鲍律师13906795157,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武义一片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2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3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64号

  李晓炜:本院受理原告李家龙与被告王丽萍、李晓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为:一、限被告王丽萍、李晓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家龙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已计算至2016年6月3日止的利息为420000元,之后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家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62元,公告费650元,共计26412元,由被告王丽萍、李晓炜负担。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黄宅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846号

  吴丽滨(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安地镇香溪街66号聚景院9幢03室)、吴泽青(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城南路605号四楼):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明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1月12日8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8号法庭(东门四楼),由卢燕独任审判。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269号

  祝伟建、吴金枝: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祝伟建、吴金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46225.6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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