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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2023)浙0206民初6667号

  程祥(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5****6071):本院受理原告蔡荣波与被告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2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15号

  山东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汇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汇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12866.8元,并支付以112866.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宁波汇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396元,保全费108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山东万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82号

  张勇(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83****4533):本院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应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34785.59元,并赔偿该款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张勇应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元;以上义务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完毕。三、如被告张勇未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张勇名下车牌号为“豫GH8E77”的车辆行使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37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其中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交纳,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破16号

  本院根据陈志的申请,于2023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宁波分所担任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0日前向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勤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10楼1004室,邮编:315040;联系电话:13357618403,联系人:董禹秉)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有关宁波市镇海亚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在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61号

  范丹丹: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娟娟、贾丹丹诉被告范丹丹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02号

  张建平: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102号原告蒋婷与被告张建平肖像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22号

  梁崇斌:本院受理柏桂兵与黄东流、梁崇斌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未付货款382415元,并支付以38231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日起至款清日止逾期付款损失;二、本案诉讼费(包括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14时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241号

  尤广文(黑龙江省庆安县庆兴街兴光委5组520号公民身份号码232330199802150415):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宏阳与被告尤广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宏阳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24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6号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77号

  王安玉:本院受理原告顾加新与被告王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安玉归还原告顾加新借款1000元,并支付以1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安玉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31号

  詹阚文:本院受理原告龚夏珍与被告詹阚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龚夏珍31531.52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龚夏珍34063.39元;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涉款项汇至原告龚夏珍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名:岑高丰,开户行:宁波银行宁波慈溪中心区支行,账号:6214181748688888888;三、被告詹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付原告龚夏珍鉴定费损失700元;四、驳回原告龚夏珍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龚夏珍负担4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负担557元,被告詹阚文负担6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詹阚文负担,因原告龚夏珍已预交,被告詹阚文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790号

  吴炜(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74****21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58号

  本院根据浙江卓毓控股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受理温州诚佐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大成(温州)律师事务所为温州诚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诚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5日前,向温州诚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市府路525号同仁恒久大厦14层;联系人:金运超;联系电话:15381567507)。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温州诚佐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诚佐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4日上午10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67号

  莫青青: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银华与被告莫青青的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原告黄银华请求与被告莫青青离婚,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860元,由原告黄银华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2931号

  宁波市双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绿洲防水材料厂与被告宁波市双祥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1-24 浙江法治报2023-11-2400009 2 2023年11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