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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11月24日

  (2023)浙0106民初7996号

  茅建标: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996号原告戴水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364号

  金祖坤(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董家桥村):本院受理原告陈金聪诉被告金祖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451号

  俞富存(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凤鸣村蒋坞四组外蒋坞):本院受理原告俞保富与被告俞富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俞富存归还原告俞保富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至款项结清日止的利息,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65%的四倍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5日起至2023年9月12日止暂计73000元,本息合计123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187号

  沈洪根(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华村潘村路):本院受理原告刘书东与被告沈洪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资4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255号

  余安平(湖州市吴兴区杨家埠街道钮店桥村百亩墩自然村):本院受理原告赵啸钰与余安平、倪小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2944号

  周育多: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育多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29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育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租赁车辆(车架号784521811551696、车牌号2750486);若被告周育多不能返还,则应赔偿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500元。二、被告周育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租金及占有使用费2499元。三、被告周育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杭州正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9元,由被告周育多负担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771号

  叶国红(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城南街道金联村范家边四组):原告范美平与被告叶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411号

  商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姚小娟与被告商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18号

  方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2****1635):本院受理原告邱荣华与被告方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533号

  邢飞(公民身份号码:341225****205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天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邢飞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5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364号

  深圳齐天动漫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PKL21U):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乐波玩具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齐天动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在本院古林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003号

  鲁丕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珈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鲁丕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00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784号

  黄水清(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9****341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水清、王小芹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本金30323元;2、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违约金1796.53元,上述合计诉请为32119.53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1-24 浙江法治报2023-11-2400011 2 2023年11月2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