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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5日

  (2023)浙0106民初7625号

  郑洪、沈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姜江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2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603号

  杭州源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畅销巴(浙江)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源选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美豪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2603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973号

  郑蕾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光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蕾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867号

  陈金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欣滢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483号

  高恩华:本院受理原告蒋华香与被告高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330000元;2.被告返还原告期内利息289元(以3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3年2月22日止)及逾期利息16471元(以3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6月28日为16471元);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407号

  朱宏伟:本院受理原告王良万与被告朱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10000元,并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其中2018年10月份到2019年12月30日借给被告的270000元本金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7日为114120元,2020年1月1日到2020年5月1日借给被告的140000元本金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7日为53526.69元,2020年5月1日到2020年7月14借给被告的200000元本金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7日为71600.08元);2.本案的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的答辩期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3日10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685号

  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6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货款216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163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5.5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提走17000份“绝密档案抑菌幸福凝胶剂套装(美哈版)”货物;二、被告杭州美妙郎君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华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华文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276号

  黄万贵:本院受理原告余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62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万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余炜货款4825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10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黄万贵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56号

  沈津津(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樟岱村):本院受理原告楼桑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4956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沈津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退还原告楼桑剩余房租及押金共计4456元;二、被告沈津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楼桑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津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4669号

  万荣华、云雅琴:本院受理上诉人张英因与被上诉人万荣华、云雅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46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50元,由上诉人张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504号

  杨杰(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88****0818):原告宁波汐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859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7日起至款清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计算的迟延履行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7月28日为316.43元),暂总计98906.43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59号

  孙雪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7****00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孙雪明、刘桂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414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214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457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246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负担21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雪明负担。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08号

  朱礼伟(3406211996****2032):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洁洲与被告朱礼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149号

  奚尊孝(公民身份号码:3326261975****2318):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小兴诉被告奚尊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156号

  张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德莱文食品店与被告张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08号

  王军(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81****1579)、高广林(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7****0834)、安徽谯发堂中药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保税区思瑞嘉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王军、高广林、第三人安徽谯发堂中药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撤销(2023)浙0206执异47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王军、高广林追加为被执行人;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610号

  张各民(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53****0837)、高山(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69****0810)、安徽存诊斋中药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保税区思瑞嘉清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张各民、高山、第三人安徽存诊斋中药材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撤销(2023)浙0206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将被告张各民、高山追加为被执行人;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32号

  陈盛海(3302251976****3615):本院受理原告李可峰与被告陈盛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盛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可峰工程款103200元及利息(以103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97元,保全费104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091元,由被告陈盛海负担。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415号

  洪国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超恒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国春、宁波市鄞州芳源金属制品厂,第三人孙超良、陈学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超恒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请: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为人民币17750元,且支付逾期(以1775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38号

  杭州松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松、杭州松松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用永赢金融组莅临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松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高松、杭州松松优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597号

  杨武: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建新诉被告杨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二审判庭(达升路26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19号

  黄荣成: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419号原告吴成琼与被告黄荣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419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92号

  王彦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渔夫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彦春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立案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811号

  东莞市嘉业磁铁制品有限公司、袁瑞娟:宁波市兴宇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嘉业磁铁制品有限公司、袁瑞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被告东莞市嘉业磁铁制品有限公司、袁瑞娟连带支付原告宁波市兴宇磁业有限公司剩余货款56122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1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51号

  蔡磊: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51号]原告宁波雅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蔡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5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654号

  蒋开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松茂与被告蒋开涛、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33号

  张晓:本院受理原告彭士飞诉被告张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9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86号

  李以辉: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8286号原告黄如龙与被告李以辉、史时红、杨安与杭州恒慧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史时红因不服(2023)浙0212民初8286号判决,故提起上诉。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撤销(2023)浙0212民初82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二、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本上诉状副本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17号之一

  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改期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3号之一

  宁波爱心灰姑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爱心灰姑娘(上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变更诉讼请求通知书、改期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130号

  万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1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801号

  王孝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8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王孝勇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给原告吴俏借款本金5500元并支付以本金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孝勇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746号

  毛燕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佩君诉你与肖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肖元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张佩君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肖元东、毛燕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佩君借款本金298501元;三、驳回原告张佩君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张佩君负担323元,由被告肖元东负担6077元及公告费650元,其中诉讼费5695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毛燕琴与肖元东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5025号

  孙建: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64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3年7月22日的利息为13244元),合计人民币772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7日9时30分在宁海县人民法院西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2)浙0226破5号之二

  因宁海景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裁定终结宁海景宏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26号

  刘宁(公民身份号码:4290051973****4094):本院受理原告牟仕德、朱新龙与被告刘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742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牟仕德诉请:一、归还原告6500元借款;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朱新龙诉请:一、归还原告借款共计12000元整;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11号之一

  王娟、王皎、施清:原告叶俊杰、应少波与被告王娟、王皎、施清、周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711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少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应少波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娟归还原告叶俊杰借款本金141000元,并支付以141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王娟支付原告叶俊杰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8500元;以上第一、二项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三、被告王皎、施清为被告王娟的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90元,财产保全费12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208元,由被告王娟、王皎、施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2-05 浙江法治报2023-12-0500009 2 2023年12月05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