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5日
(2023)浙0282民初10351号
朱炳晨、李广仁:本院受理原告袁华峰诉被告朱炳晨、李广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朱炳晨即时支付原告承揽款26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被告李广仁即时支付原告承揽款208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陈宇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4年2月6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177号
方正坤、马亚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白沙路牛犇犇童装厂、慈溪市松怀服装厂与方正坤、马亚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387号
邢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艮娣与被告邢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邢杰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徐艮娣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15389.16元,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履行;2.驳回原告徐艮娣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邢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邢杰负担,因原告徐艮娣已经预交,故被告邢杰应负担的650元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徐艮娣。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488号
代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张杨食品店与被告慈溪市坎墩老郭食品店、代艳、展刘继、第三人黄宪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宁波市海曙张杨食品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79元,公告费650元(已由原告支付),合计3529元,由原告宁波市海曙张杨食品店负担,其中受理费28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1461号
赵连芝:本院受理原告曾润红与被告赵连芝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16时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354号
彭永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宏展洁具经营部与被告彭永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梧田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209/6592号
林秀钗、杨新晶: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秀钗、杨新晶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二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47号
孙本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世朋纸箱厂与被告孙本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048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48号
陈朝隆:本院受理原告张长康与被告陈朝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25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7634.58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1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计98902.08元;以2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3年9月4日,计58732.5元);以上1-2项诉求暂合计人民币407634.58元;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51号
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靓誉鞋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劲鑫印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鹿城区丰门靓誉鞋厂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向原告温州市劲鑫印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6破28号
申请人:陈小琴,女,198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鳌江镇重阳村长兴路75号。被申请人: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文化礼堂北边。法定代表人:谢少华。本院查明: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债权人陈小琴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债权人陈小琴的债权已经法院裁定确认,现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认可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陈小琴达成的和解协议;终结温州齐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平阳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887号
潜苏星:本院对原告朱怡诉被告潜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5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潜苏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怡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31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5月29日为6277元,此后按年利率3.6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6元,由被告潜苏星负担。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潜苏星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朱怡。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52号
李丹峰:本院受理的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李丹峰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赔付原告代为垫付的赔偿款18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489号
杨陆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子博典当有限公司、杭州易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陆东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12号
于雄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建成与被告于雄杰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14号
吴恒禄:本院受理的原告蒋春飞、葛春华、吴磊、吴英与被告吴恒禄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89号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徐东芳与被告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4年1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740号
陈丰京:本院受理原告周顺波与被告陈丰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丰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周顺波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利息149952元,合计269952元(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自2023年7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00元,由被告陈丰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7号
2023年7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天马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1破28号
2023年7月28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越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宣告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泰阳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54号之一
2023年9月2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厉剑含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宣告东阳市创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007号
王忠国:本院受理原告李再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50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2023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379号
林立康:本院受理原告叶雪祥诉被告林立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林立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叶雪祥货款228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一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林立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30号
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白慧忠:本院受理原告林汝文与被告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白慧忠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公司住所地不详且无人代收法院文书,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0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临海市航美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林汝文货款389393.25元,并赔偿自2023年8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白慧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案件受理费7141元,保全费2467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693号
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浙江三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320元及自2023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879号
叶喜秋: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和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喜秋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和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327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6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277号
陈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余灵华与被告陈海波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2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余灵华货款人民币30380.6元,并赔偿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74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23号
郑挺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诗雨小丽花行与被告郑挺挺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挺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诗雨小丽花行货款人民币13180元及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90元,由被告郑挺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22号
郑建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诗雨小丽花行与被告郑建挺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02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郑建挺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市路桥诗雨小丽花行货款人民币14000元及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郑建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081号
陈拓正、孙菊橙: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999.50元及截至2023年8月30日的利息2426.95元,并支付以本金9999.5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3年8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72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特58号
本院受理李莹莹与李达鹏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李达鹏,男,1990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002074410,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平桥镇枫树殿村三角街31号,系申请人李莹莹的胞弟。被申请人李达鹏于2021年10月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希望李达鹏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3破5号之三
2023年11月20日,本院根据遂昌来来竹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遂昌来来竹业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24破14号
2023年11月30日,本院根据浙江众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以(2023)浙1124破14号民事裁定书之二裁定宣告浙江众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众邦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松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