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6日
(2023)浙0211民初3270号
陈宇杰:原告郭庆合与被告陈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宇杰返还原告郭庆合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宇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22号
吴昌兴、覃信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
陈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吴得中与被告陈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613号
哪吒速运有限公司:原告常山弘扬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宁波锦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对执行标的物车辆(苏AOD233、苏A7C911、苏A1C322、苏A8C733、苏A2C598)停止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次案值约90万。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12号之一
赵万鹏(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65****191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万鹏、台州市成辉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评估报告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72号
黄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欣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承诺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黄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欣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09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元,由被告黄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263号
李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卜威威与被告李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124号
袁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魏红海诉被告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21年4月5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993号
朱兴龙(340311199311201817):本院受理郑洁与程晓寒、吕宝霖、朱兴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第三人应诉通知书、第三人举证通知书、第三人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488号
周黄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周黄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857号
王胡恩:本院受理原告严子凌与被告王胡恩,第三人徐小亮融资融券交易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9、11号
申请人张慧敏、李云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4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9号、(2023)浙0304执清11号张慧敏、李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二案,并指定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担任张慧敏、李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张慧敏、李云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8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倪晓乐、阮云亨;联系电话:15967711058、15868799636;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罗阳大道外滩香江公馆三单元二楼)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820号
曾凌:本院受理原告范晴与被告曾凌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02民初5820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7111号
郑峻(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508270013):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高桥菡熙贸易商行诉被告郑峻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独任进行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高桥法庭第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201号
熊艳姣(公民身份号码3304021994040415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戴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艳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熊艳姣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变更后)、计算清单、补充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质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质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质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83号
於子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沈金方与被告於子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淤子琴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整;2、判令被告淤子琴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破13号之二
因管理人对债务人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按分配方案进行了执行,并于202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裁定终结新兴移山浙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30号
本院根据安吉递铺米亚转椅配件厂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1日裁定受理湖州安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安鲁公司的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3年12月9日前,向安鲁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荒坪路商会大厦C幢18楼孙律师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3857255918,0572—5188957;联系人:孙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安鲁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4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安吉县天荒坪北路50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823号
王君靖:本院受理原告夏树涛与被告王君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王君靖向原告夏树涛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7.8万元(按月利息0.3万元从2021年8月28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28日,之后同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告王君靖承担。(以上标的额暂计为27.8万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64号
章跃权:本院受理原告邹增法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返还原告邹增法红砖款5550元并支付自1990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60号
洪育峰、余利群、浦江县兰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浦江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育峰、余利群、浦江县兰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递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01号
朱师积:本院受理原告朱约苟诉被告朱师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由被告朱师积归还原告朱约苟借款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475号
王元龙:本院受理原告周彦冰诉被告王元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12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8月11日为390.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974号
孙侃:本院受理的原告姜小兵诉你与陈思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700000元、违约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600000元基数,自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8月20日,按月息1.8%计算,之后的利息按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2破14号
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根据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自2023年11月23日起对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进行重整。本院定于2023年12月8日14时30分通过“优破案”系统平台以网络方式召开浙江衢州迅鸿实业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会议召开的其他相关事项,由管理人另行通知。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常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