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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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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03TXB2020010、签署日期2023年11月28日),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朱经理,18758262864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范经理,13587349697

  浙江台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3年11月10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杭州煜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杭州煜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 杭州煜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权、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煜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杭州煜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联系电话:罗经理 13506726399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范经理 13587349697

  杭州煜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金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联合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为计算截止日(即[2023]年[10]月[10]日)标的债权账面本金余额、账面利息余额等的暂估金额,如与法院裁判文书或按标的债权文件约定方式计算金额不同,则以该等法院裁判文书或债权文件确认的方式计算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当事人:宁波励精一辰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中山西路3666号海西印象城购物中心L4-Z-01、L5-Z-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C

  J0YAF56,法定代表人:王闰,性别:男,民族:汉族,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537769727。

  2023年8月16日本局收到浙江中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中通检测)检字第ZTP202302851号发现:你单位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根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 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海卫公罚〔2023〕160号),请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我局(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文化路16号)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2月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浙江尚诺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9RY3K1C)遗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88874596B)财产综合险保险单(保单号:1997895010420230000064)单证流水号:P330000230008526、P330000230008527与特种设备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1997895049920230000004)单证流水号:P330000230008528、P330000230008529的原纸质保单。特此登报声明。

  浙江尚诺供应链管理科技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6日

  遗失声明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2023-12-06 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7;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8;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20;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9;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3;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4;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6;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5;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2;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1;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10;浙江法治报2023-12-0600009 2 2023年12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