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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6日

  (2023)浙0108民初2319号

  张泽铧:本院受理原告张妙兴与被告张云兴、张兰凤、张桂凤、周小芬、张泽青、张泽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诉人张云兴就(2023)浙0108民初2319号民事判决书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803号

  郑伟强(住杭州市西湖区小江村六号浦西66号):本院受理原告张丁军与被告郑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郑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丁军归还借款577000元;二、郑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丁军支付利息16682.75元及以57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倍计付的利息;三、郑伟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丁军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7元,由郑伟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707号

  金民秀(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夏禹桥村2组唐家头20号):本院受理原告於婷诉被告金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10时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终5554号

  曾祥章: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曾祥章典当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终555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载明:准许上诉人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宁波民和那萨尔丁典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148号

  赵伟伟(公民身份号码3407211987****1810):本院受理的原告林进春与被告赵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3日10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32号

  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共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共安电气有限公司所欠货款272971.58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起以272971.58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5395元,由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135号

  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共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共安电气有限公司所欠货款49802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18日起以49802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045元,由被告湖州东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008号

  刘建军(1307031972****0615):本院受理的原告施亚玲与被告刘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287号

  太子河区萌宠星球宠物馆: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娇与被告太子河区萌宠星球宠物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54号

  浙江琉森家居有限公司、韩双胜、尤志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利明与被执行人浙江琉森家居有限公司、韩双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利明申请追加尤志劲为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申请人刘利明撤回执行异议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70号

  陈宇杰:原告郭庆合与被告陈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宇杰返还原告郭庆合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陈宇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14号

  安徽睿亿家电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禾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睿亿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22号

  吴昌兴、覃信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

  陈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吴得中与被告陈洋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613号

  哪吒速运有限公司:原告常山弘扬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宁波锦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对执行标的物车辆(苏AOD233、苏A7C911、苏A1C322、苏A8C733、苏A2C598)停止执行,并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次案值约90万。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满期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012号之一

  赵万鹏(公民身份号码:3416211965****1913):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万鹏、台州市成辉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评估报告等。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45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72号

  黄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欣和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承诺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本院判决:被告黄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慈溪欣和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09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元,由被告黄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124号

  袁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魏红海诉被告袁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自2021年4月5日起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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