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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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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7日

  (2023)浙0304民初2925号

  常为奇: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为奇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为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被告常为奇负担49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常为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587号

  江水平:本院受理原告魏保珍与被告江水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69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裁定受理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16日前,向华潮衡器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5899号

  蔡伟国(公民身份号码31011219660324003X):本院对原告嘉兴延绵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蔡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58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蔡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延绵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20376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203768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暂计算至2023年5月16日为1375元,此后以2037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77元,财产保全费1578元,共595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直接支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2民初3069号

  浙江恩尔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圣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3)浙0482民初3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1852号

  沈渊: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化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林化飞借款555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55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5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化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林化飞负担25元,被告沈渊负担4875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19号

  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归还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540万元,利息446374.76,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准,直至贷款清偿日止。二、判令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徐水娜、李金美对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18号

  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李金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旧馆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立即归还我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利息1658092.16,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5月18日,之后产生的利息及罚息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为准,直至贷款清偿日止。二、判令被告湖州汇德集团有限公司、湖州汇德置业有限公司、李斌、沈丹萍、李水法、蒋美琴、李金美对湖州旧馆汇丽地板厂借款本金及利息,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及实现债权其他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破21号之一

  2023年9月14日,本院裁定受理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人接受本院指定后,对金鹏公司资产进行了清查。截止2023年11月16日,金鹏公司债务44564973.28元,金鹏公司可分配财产价值为81356.34元。本院认为,债务人金鹏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可能,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宣告安吉金鹏家居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破产。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5865号

  赵振志:本院受理原告陈铭诉被告赵振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58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赵振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陈铭借款196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2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元,由赵振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2975号

  缪清华:本院受理原告龙泉市美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梁兵、缪清华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归还原告龙泉市美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当金145000元,并支付利息和综合服务费(以14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2年8月1日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吴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龙泉市美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三、原告龙泉市美达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梁兵名下的浙H9L352号车辆就上述债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优先于抵押权人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被告缪清华对被告吴梁兵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6元,保全费139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03元,由被告吴梁兵、缪清华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39号

  本院根据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4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向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储律师13967961870、徐律师15825762221,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康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581号

  童浩东:本院受理原告小满致胜(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96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2%计算利息(其中29700元自2021年10月7日起、9900元自2021年11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22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70元,由被告童浩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299号

  宁波市优饰美地庄园家居有限公司、朱俊杰:本院受理原告武义旺凯隆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宁波市优饰美地庄园家居有限公司、朱俊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朱俊杰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义旺凯隆工贸有限公司货款3302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3年7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26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76元,由被告朱俊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16号

  张超栋:本院受理重庆度小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点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1673号

  李骏钐: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霞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1673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010号

  季武卫、黄九妹、邵崇革:本院受理原告陈呈满诉被告陈永水、季武卫、黄九妹、邵崇革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清算原、被告双方合作组织并分配合伙组织的合伙财产;2、合伙财产分配之后不足40万元及其利息部分(按月利率1%偿付从2018年1月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由被告陈永水支付给原告陈呈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9282号

  吕丰富(332501********1217):本院受理原告李湘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特别提示、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和证据材料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吕丰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1年6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9月30日为310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后2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马俊杰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473号

  徐星静:本院受理原告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徐星静偿还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欠款本金6756.91元;二、判决徐星静向德清华睿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利息总额1170.3元:以本金6756.91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2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至起诉之日利息金额暂计为1170.3元),以上本息合计金额为7927.21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1985号

  丁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丁峰、五河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与五河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37354.13元,并由你与五河县华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1破5号

  本院根据岱山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促进会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8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B座8楼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林律师、叶律师;联系电话:18069402336、15068815014)。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华晟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地点、形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撤5号

  金福生:本院受理原告蔡云飞与被告金宇、陈韦希、金福生、第三人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1、撤销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确认金福生对温岭市太平街道月河路520号房产拥有25%所有权(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关于月河路520号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偿共计2567201.71元。金福生应得1/4,即641800.4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长郑巧与人民陪审员郑秀军、黄春潮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26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444号

  汪佳怡:本院受理原告罗玲飞与被告汪佳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罗玲飞借款1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24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642号

  董亦斌、董林希:本院受理原告钟妙龙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64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董亦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钟妙龙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18%计算的利息;被告董林希对上述款项中被告董亦斌经法院强制执行不能清偿的部分负清偿责任,被告董林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董亦斌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58元,诉讼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董亦斌、董林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268号

  管仙国:本院受理原告陈菊花与被告管仙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你立即偿还原告罗玲飞借款2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选评进行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民初4716号

  温州市汇丰热水器零部件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南白象街道金竹村、蔡亦武(温州市鹿城区松台街道象门街徐衙公寓):本院受理原告玉环耀霆金属制品厂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1021民初471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889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铜棒加工费433555元。3、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铜粉1660.5千克或折价赔偿75552.75元。四、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请求所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4年1月25日。本案由审判员陈芳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小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7016号

  郑小良:本院受理原告陈娇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70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2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7016号

  郑柏青:本院受理原告陈娇凤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7016号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20分至17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2605号

  潘秀娟: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发诉你及王志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时2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1号之二

  因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在宣告破产后,可供分配的款项已参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请求本院裁定终结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已参照财产分配方案执行完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终结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2)浙1102破11号之一

  2022年5月11日,本院根据上海赛可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驿动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2023年11月29日,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驿动公司的破产财产合计10733076.55元。经债权人申报,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审议通过,以及会议后的审核确认,驿动公司有担保债权7笔,普通债权11笔,劣后债权2笔,共计债权金额为116742387.29元。管理人认为,驿动公司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清楚,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请求本院宣告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驿动公司己资不抵债,且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亦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形。驿动公司管理人提请宣告驿动公司破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丽水驿动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破产。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86号

  武义县拓克五金制品厂因遗失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玖途机电有限公司、票号为4020005131143404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13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2月1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3)浙0503民初3704号,公告送达文书应增加“保全裁定书”,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2-07 浙江法治报2023-12-0700007 2 2023年12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