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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7日

  (2023)浙0106民初9292号

  高康:本院受理原告陈凯与被告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8451号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余天水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0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48号

  刘立琼:本院对原告陈宇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宇华借款本金3500元;二、被告刘立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宇华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立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7民初3740号

  方宝华:本院受理(2023)浙0127民初3740号原告汪建勇与被告方宝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本案由审判员余积祉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淳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59号

  李明波(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9****224X)、李玉芹(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70****2225)、宁波拍呗科技有限公司、拍呗拍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联杰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波、李玉芹、宁波拍呗科技有限公司、拍呗拍卖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299号

  陈海霞(公民身份号码:3310221991****078X):本院受理的原告黄震、章杰诉被告陈海霞、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2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875号

  叶双燕(公民身份号码3309221987****3547):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世勇与被告叶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45号

  王永(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67****9034):本院受理的原告代鲲鹏诉被告王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954号

  沈章燕:本院受理原告刘会会诉被告沈章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9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611号

  刘智慧(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8****0627)、王士兴(公民身份号码:2327001986****0232):本院受理原告陈爱芬与被告宁波润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刘智慧、王士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宁波润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宁波市室内装饰施工合同》;2、被告宁波润洽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75500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3、被告刘智慧、王士兴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80号

  易斌(公民身份号码:3601231985****0717):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中玻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易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中玻玻璃有限公司货款15568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89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39元由被告易斌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先行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10号

  李开春(公民身份号码:2205231970****185X):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兵伢与被告李开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开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聂兵伢劳务费154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9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6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36由被告李开春负担(公告费原告已先行支付,在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1645号

  李要: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元永起重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要、董伟兴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16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要支付原告宁波市元永起重运输有限公司款项307000元,及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宁波市元永起重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5元,由被告李要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946号

  马响:本院受理原告万静与被告马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9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解除原告万静与被告马响签订的《装修施工合同》。二、被告马响返还原告万静7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万静收到上述款项后10日内将被告采购的木材交还被告马响,由被告马响自行提取。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马响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马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原告万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6214号

  安徽睿亿家电有限公司:原告宁波禾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睿亿家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4735号

  江苏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锦贤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浙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城投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119号

  周小伟:本院受理原告邓昌魁与被告周小伟、顾承志、李豪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244号

  王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泽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限被告王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78166.91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754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泽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108号

  张旭民:原告章宏标、柳林会与被告张旭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277号

  邵式和、诸葛腾达:原告宁波广饮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万铭、邵式和、诸葛腾达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92号

  海南手伴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3192号原告宁波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手伴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7日,8时45分在本法庭第五庭开庭审理(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636号

  王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旭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旭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856号

  王绪显:原告宁波浦菲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世贸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绪显、潘西华、徐嫦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3521号

  吕志雨、覃大灯、余姚颂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巧珍与被告张有冬、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吕志雨、覃大灯、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余姚颂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3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巧珍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20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110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巧珍医疗费等费用,合计115000元,扣除已经垫付的10000元,尚需赔偿105000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胡巧珍医疗费等费用,合计366190.82元的50%计183095.41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四、被告张有冬赔偿原告胡巧珍医疗费等费用,合计370240.82元的50%计185120.41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五、被告覃大灯赔偿原告胡巧珍鉴定费4050元的50%计2025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六、驳回原告胡巧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9元,由原告胡巧珍负担15元,被告张有冬负担103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625元,被告覃大灯负担1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负担1658元;本案公告费950元,由被告吕志雨负担300元,被告覃大灯负担350元,被告余姚颂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263号

  李俊豪:本院受理原告卜威威与被告李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观城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083号

  陈德良、上海星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吉英诉被告陈德良、上海星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车辆维修费332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086号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柴永清与被告刘军、廖可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回已支付的装修款13785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860元、因合同解除产生的违约金725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熠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徐小婷担任本案书记员,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在本院机关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646号

  徐保生:本院受理原告蔡仁飞与被告徐保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646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徐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蔡仁飞货款3034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995号

  祝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祝金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9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祝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840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16840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221元,案件公告费650元,合计871元,由被告祝金华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221元,由被告祝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650元,因原告宁波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祝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246号

  程建军:本院受理汪西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24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77号

  林存勋: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存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存勋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27408号、第8718408号、第1637185号、第4559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二、被告林存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23000元;三、驳回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85.50元,被告林存勋负担1414.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林存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83号

  吴建河: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建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30000元;二、驳回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5元,被告吴建河负担149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吴建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23号

  刘粉: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027408号、第8718408号、第1637185号、第45594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行为;二、被告刘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17000元;三、驳回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4.50元,被告刘粉负担1345.5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蜘蛛王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刘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696号

  刘加国: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加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加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35元,被告刘加国负担126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刘加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751号

  吴国正: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国正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国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7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54.50元,被告吴国正负担1345.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吴国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2-07 浙江法治报2023-12-0700009 2 2023年12月07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