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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天平

  (2023)浙0381执清31、32号

  本院根据翁杨飞、林彩琴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日裁定受理翁杨飞、林彩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2月5日指定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担任翁杨飞、林彩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翁杨飞、林彩琴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9日前向翁杨飞、林彩琴管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院士路128号四楼,联系人:胡蓉蓉(13968915710)]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翁杨飞、林彩琴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4年1月11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翁杨飞、林彩琴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6294号

  李长友、徐晓琴:本院受理原告金玲与被告李长友、徐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629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暂算至2023年8月20日止利息5175元,共计3517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吕朝辉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40号

  本院根据温州超旭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4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向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朱律师138579207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红泰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星期三)14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41号

  本院根据韩开隆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0日裁定受理了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5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2日前,向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梅律师13857923438、徐律师13757993233,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债权人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鑫水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3年12月29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18日(星期四)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会议以庭审直播和书面相结合形式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984号

  武义县聚半仙餐饮店、高英建:本院受理原告吴燕胜与被告武义县聚半仙餐饮店、高英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武义县聚半仙餐饮店、高英建支付定作款1696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计50%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6日15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904号

  张建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忠池与被告张建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建平向原告郑忠池归还喷塑款人民币209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利息计算);2、判令被告张建平承担本次诉讼形成的全部诉讼费用。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张永钦担任审判员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3月5日9时3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2863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的原告卢香兰与你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3号之一

  2023年8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上上塑胶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宣告东阳市金宝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2272号

  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俞东旭: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永康翎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俞东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永康翎龙工贸有限公司货款136405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俞东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2元,公告费950元,合计3972元,由被告宁波季东进出口有限公司、俞东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2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312号

  浙江衢州艾草屋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民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802民初63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你及时归还原告本金16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742号

  郑贤成:原告郑根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4957号

  梁亮:本院受理原告刘维国与被告梁亮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维国货款1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天平 00010 2023-12-08 浙江法治报2023-12-0800009 2 2023年12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