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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深度

  (2023)浙1004民初4043号

  徐小毛、于洪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区耀鹏塑料模具厂与你们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40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椒江区耀鹏塑料模具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2369号

  秦娇娇、吴巧伟:本院受理原告林文琴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1236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至9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512号

  叶世栋:本院受理原告童连富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规制虚假诉讼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8时4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8624号

  任吉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圣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86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任吉祥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圣雄货款23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310元,由被告任吉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809号

  倪文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714.2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截至2023年7月16日为7705.75元,自2023年7月17日起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二楼速裁庭1(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1760号

  卢慧正: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564.7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逾期违约金(截至2023年7月16日为7220.98元,自2023年7月17日起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上利息、违约金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计算,你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立案庭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在温岭市社会治理中心二楼速裁庭1(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4号

  本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浙11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浙11破申7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查明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484942011.72元,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应宣告其破产并依法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光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11破5号

  本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浙11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7月10日作出(2023)浙11破申8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现查明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已经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354918829.24元,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之规定,应宣告其破产并依法终结其破产清算程序。本院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丽泰金属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深度 00009 2023-12-08 浙江法治报2023-12-0800010 2 2023年12月08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