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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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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1日

  (2023)浙0503民初2857号

  魏国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国芬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魏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23101.41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以代偿款123101.4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2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博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魏国芬所有的浙EN575K宝马机动车在折价或变卖、拍卖款中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488元,由被告魏国芬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42号

  吴培: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永强与被告吴培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永强货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60元,由被告吴培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800号

  陈郭迷: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桂春与被告陈郭迷、倪杨芬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郭迷归还原告柴桂春借款3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和逾期还款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6900元,由被告陈郭迷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29号之一

  2023年7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世纪龙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1000元,该费用债务人无法清偿。本院认为,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宣告浙江天翔绿色生态工程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87号

  邓亦武:本院受理原告赖成财、朱月飞与被告邓亦武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邓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赖成财、朱月飞代偿款108288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79210.08元(已计算至2023年7月15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5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7709元,由被告邓亦武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25号

  盛鑫钢: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霞与被告盛鑫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盛鑫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红霞借款本息合计128800元(利息算至2022年5月31日),以及归还原告王红霞自2022年6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王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6元,由被告盛鑫钢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盛鑫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77号

  赵善庆:本院受理原告张铁松与被告赵善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86号

  王振:本院受理原告徐东芳诉被告王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867号

  赵善庆、赵天根:本院受理原告张铁松诉被告赵善庆、赵天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66号之一

  2023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许君维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宣告东阳市明剑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511号

  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桐琴镇五金机械工业园区);舒能伟(住浙江省永康市江南街道拱瑞下村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51107121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舒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法律相关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93666.88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793666.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起诉之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本案保全申请费;三、判令被告舒能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1月29日上午8时40分,开庭地点在第3审判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3112号

  胡六平: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受理的原告童伟胜与被告胡六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原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受理管辖的案件划归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受理管辖,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311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之一。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胡六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童伟胜借款本金174000元及律师费损失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公告费820元,合计4740元,由被告胡六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逾期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07号

  葛维方:本院受理原告潘克生与被告葛维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1月25日)。原告要求被告葛维方支付原告潘克生欠款188808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29号

  崔松琦: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天台露米娜眼镜店执行案件申请追加第三人崔松琦为被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追加崔松琦为(2021)浙1023执922号案件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通过本院提交,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87号

  申请人台州久马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号码为3130005148946951,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欧隆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广德富达铸造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88号

  平阳县萧江镇金敏家电商行因遗失台州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浙江索霸泵业有限公司、票号为3130005148947486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1号之二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3月7日依法受理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该案浙江省中级人民法院经报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于2023年4月18日作出(2023)浙11民辖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查明,债务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在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本院认为,债务人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符合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裁定终结中业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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