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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1日

  (2023)浙0102民初15021号

  梁智敏: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大道支行与梁智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2民初15021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3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金融智审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6049号

  沈超:本院受理原告刘元龙诉被告沈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6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67号

  杭州湘香服饰有限公司,阳祖祠:本院受理原告张伟,张健诉被告杭州湘香服饰有限公司,阳祖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4年1月25日9时整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85号

  许海荣:本院审理的原告郑骏与被告许海荣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48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247号

  李赵龙(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新兴街):本院受理何群利与被告李赵龙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原告何群利与被告李赵龙离婚;二、女儿李若泓、李若涵由被告李赵龙抚养,原告何群利自2023年11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李若泓、李若涵生活费各8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并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支付一次,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744号

  陆炳华、蔡银连:本院受理原告郭正龙与被告陆炳华、蔡银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陆炳华、蔡银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郭正龙借款550000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10%计算至2023年8月3日的利息259027.40元,此后利息继续以550000元借款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减半),由被告陆炳华、蔡银连负担。被告陆炳华、蔡银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491号

  赵崇国:本院受理原告黄玲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崇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玲君货款39927.85元;二、被告赵崇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玲君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元,由被告赵崇国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261号

  叶少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慕容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叶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慕容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5561元,并支付该款逾期付款利息2715.21元(暂算至2023年11月30日,之后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少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慕容贸易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慕容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2元,,由原告杭州慕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叶少华负担77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832号

  张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维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维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446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张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维荣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强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968号

  付双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陈大柱、付双菊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大柱、付双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30403.51元,并支付该款资金占用费(以其中2970.56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6日起、以其中27432.9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26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8元,由被告陈大柱、付双菊负担567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346号

  刘彩霞(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83****5948):原告宁波市海曙聪佩家服装店与被告刘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4039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以44039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F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71号

  吴忠宇(公民身份号码3624252001****3210):唐亚铃与吴忠宇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59号

  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杨新丁:本院受理宁波邱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杨新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宁波邱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货款74360元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8月1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杨新丁对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宁波邱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宁波邱氏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34元,由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杨新丁负担1674元;公告费650元,由福建领迈商贸有限公司、杨新丁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043号

  上海拉奇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通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奇熊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至慧(宁波江北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15时在甬江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291号

  黄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马广龙蔬菜批发部诉被告黄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696号

  游超(公民身份号码:5103041990****41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中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游超、邵一帆、王建平、缪龙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卡、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判令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7756元并赔偿原告拖欠货款的利益损失(利息以37756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0月10日利息为1090.44元,本金利息暂总计38846.44元);二、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500元;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2737号

  严帮贵:本院受理原告侯中一与被告严帮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严帮贵返还原告侯中一借款48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010.5元,由被告严帮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严帮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侯中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479号

  蒋晨、汪江灵: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晨、汪江灵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81号

  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众安劳保用品商行与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陈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双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众安劳保用品商行剩余货款1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宁波市江东新河众安劳保用品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242号

  张四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大林、叶良国、叶安华、王汪军、董今飞、王兴安、张定禄、鲍为波、张亚国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42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李大林劳务费10275元。二、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叶良国劳务费700元。三、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叶安华劳务费43700元。四、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汪军劳务费5500元。五、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董今飞劳务费9275元。六、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王兴安劳务费72600元。七、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张定禄劳务费46410元。八、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鲍为波劳务费8850元。九、被告张四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张亚国劳务费27500元。案件受理费207元(李大林案件),减半收取103.5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叶良国案件),减半收取25元;案件受理费893元(叶安华案件),减半收取446.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王汪军案件),减半收取25元;案件受理费50元(董今飞案件),减半收取25元;案件受理费1615元(王兴安案件),减半收取807.5元;案件受理费960元(张定禄案件),减半收取4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鲍为波案件),减半收取25元;案件受理费488元(张亚国案件),减半收取244元;上述减半收取的受理费合计2181.5元,均由被告张四兵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279号

  严云兵(江西省鄱阳县三庙前乡荷树下村050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00219****):本院已受理原告象山爵溪豪杰装潢材料厂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316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11月7日起以316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27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67号

  浙江万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C2XHBN53):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宁波佳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市陆埠镇大成机械厂与被告浙江万疆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立即解除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23年8月9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宁波韩佳塑业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并以200000元为基数支付从2023年8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宁波佳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02320元;五、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六、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余姚市陆埠镇大成机械厂货款55872元;七、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38号

  汤武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7****4413):原告张海侠与被告汤武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利息8000元(截止2023年9月26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汤武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199号

  杨欢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杨欢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02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10时00分在本院余姚市人民法院马渚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18号

  韦祥:本院受理原告刘华三与被告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1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详见诉状);2、本案诉讼费和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10时30分在本院余姚市人民法院马渚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454号

  吴鑫华:本院受理原告李成峰与被告薛冬冬、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公司、吴鑫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以下所列项目及金额,其中被告大地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和商业险范围内先予赔偿,赔付后仍不足部分由被告薛冬冬、吴鑫华按100%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项目如下:医疗费16321.59元、护理费15369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33450元、营养费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鉴定费1900元,合计76590.5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上述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杜姝璇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4782号

  叶陈熙: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坝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隆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叶陈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4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隆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坝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307220.61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07220.6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6267元,由被告宁波隆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217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825元,由被告宁波隆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上海坝冶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杭州湾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18号

  刘汤文(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3****7031):本院受理原告岳文伙与被告刘汤文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60号

  周鹏: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恩坦产业与金融研究院与被告项翔、第三人周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16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停止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金龙大厦701室的执行措施或转为带租拍卖;二、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851号

  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45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负担234元,被告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16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宁波埃美柯铜阀门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温州优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2927号

  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球: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球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2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浙江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DS20210602A03的《行业商城软件开发协议》于2023年10月11日解除;二、被告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14120元;三、被告李志球对被告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2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浙江大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垫付),均由被告云一数科(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志球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462号

  严红珍、曹建忠: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严红珍及被告曹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李林财借款8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22年6月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林财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481元及公告费由被告严红珍、曹建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7803号

  陆掌兴(公民身份号码330419196207072016):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立科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利得宝印染有限公司、陆掌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陆掌兴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高桥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2-11 浙江法治报2023-12-1100009 2 2023年12月11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