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2023)浙0106民初7668号
周斌:本院受理原告郑金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6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356号
郑泽华、郑锦雄: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星与被告郑泽华、郑锦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郑泽华、郑锦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建星退还服务费13507.2元;二、被告郑泽华、郑锦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建星支付公告费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由被告郑泽华、郑锦雄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694号
陈苏青、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菊红与被告陈苏青、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菊红1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标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菊红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陈菊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0元,由原告陈菊红负担20元,由被告陈苏青负担270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陈苏青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42号
吴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俞建来与被告吴建忠、戴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54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408号
宣坚祥:本院受理原告朱国英、宣开杰、宣宇杰与被告宣坚祥、宣其良、胡玉珍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等。原告诉请:1.判令现原、被告居住的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前峰村13组4号房屋的大屋底层东一间及其垂直对应的二、三、四楼东边房间(每层一间,总共四间)所有权及其对应的占地面积36平米地基使用权归三原告共同共有(总计四间房屋所有权和36平地基使用权估价7万左右);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310号
王路佳:本院受理原告李小虎诉被告王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普)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7日14时在本院义蓬人民法庭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774号
高淑香(女,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思桐庐县分水镇外范村孝子塘一组):本院受理原告史兴军诉被告高淑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725号
李效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李效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6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737号
王金强(3412261986****52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王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金强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63000元、利息3576.98元、罚息23676.86元(拖欠罚息暂算至2023年1月30日,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付款之日)及律师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8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金强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76号
杨杰(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70****1933):本院受理原告李完康与被告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5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完康撤回对被告杨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李完康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339号
王宏亮(3713231993****841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3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宏亮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智慧普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7000元及违约金27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43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王宏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714号
李晓霞(公民身份号码:6211241993****5505):本院受理原告程高锋与被告李晓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原告53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11号
金锋、众博联汇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向心福与被告金锋、众博联汇企业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向心福的诉请要求:要求原车主金锋付清剩余赎车款20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388号
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黑龙江泰聚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大宗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仕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天顺大宗(宁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凯(宁波)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电凯集团有限公司、施卫星、黑龙江泰聚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23)浙0212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上海宝仕暻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电凯物资(上海)有限公司、电凯(宁波)智慧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宁波电凯集团有限公司、施卫星不服(2023)浙0212民初9388号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诉状副本送达给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69号
柯学忠:本院受理原告蒋良菊与被告宁波住轩置业有限公司、柯学忠与第三人余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57号
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林盈盈: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日和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五乡诚达纸箱厂、林振前、林盈盈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36号
张任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张任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9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38号
朱文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永淮进出口有限公司诉无锡永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陈惠忠、朱文斌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73号
胡周华:本院受理原告晏珊珊与被告胡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7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152号
朱雨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涛与被告朱雨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152号民事判决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537号
张晓光(江苏省沭阳县桑墟镇蔷薇河村十八组7号):本院审理原告赵南扎与被告张晓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53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100元并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337号
安徽国电志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齐落山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6316684C):本院受理原告陈名帆与被告芜湖莱米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安徽国电志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2)浙0225执异100号执行裁定书第一项,驳回被告芜湖莱米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原告陈名帆为(2019)浙0225执415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及在抽逃资金范围内(416.51万元)对(2018)浙0225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被告二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33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220号
杜建华(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88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5912050039):本院受理原告象山泰顺工艺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杜建华支付原告象山泰顺工艺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6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220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402号
刘修伟(341226198002192916):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海营销服务部与被告刘修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刘修伟支付原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海营销服务部赔偿款179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修伟负担,被告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12号
王培林:本院受理慈溪市浒山雅丽薄膜彩印厂与王培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6860号
方发进:本院受理占丰广与方发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305号
杜勇:本院受理原告陈庆庆诉被告杜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3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陈庆庆货款54000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受理费11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00元,由被告杜勇负担,其中受理费1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另公告费650元因原告陈庆庆已经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的公告费65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05号
钱光彩、覃崇焕: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利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光彩、覃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慈溪市利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0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慈溪市利辉化纤制品有限公司撤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648号
黄以伟:本院受理原告郭红侠诉被告叶丽炀、黄以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跟踪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5490号
高飞、卞要彩:原告陈后东与被告高飞、卞要彩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4年1月26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285、6386、6387、6835号
刘海莉、叶思思、孙侠、刘伟军:本院受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莉、叶思思、孙侠、刘伟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三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917号
纽坤坤:本院受理原告陈松华与被告纽坤坤、翁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582号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544号
温州市椿正鞋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太升聚氨酯颜料厂与被告温州市椿正鞋材有限公司、云向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系列)、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01号
杜永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驰洲石墨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永红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97号
白荣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众诚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白荣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8656.3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128656.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即3.45%上浮50%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9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331号
李冰、杨立超:本院受理原告陈珍与被告李冰、杨立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告知书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15000元和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80号
湖州美信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桐庐谢红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美信木业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6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15400元(暂计至2023年5月20日,以后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19日9时00分在南浔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049号
安煜操:本院受理原告蒋世标诉被告浙江引拓建设有限公司、安煜操、浙江博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1月18日14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