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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2日

  (2023)浙0702民初4341号

  吴金平:本院受理原告郑小玲与被告吴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金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郑小玲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2823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1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金平负担(被告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854号

  张志达:本院受理原告徐广福诉被告张志达、何军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应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19200元(该利息从2019年10月12日计算至2023年10月11日),之后至借款本金归还之日按月利率2分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97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原告魏剑仁与被告潘燕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97号民事判决书:由潘燕春归还魏剑仁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5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43号

  浦江县麻生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浦江丰收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浦江县麻生家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4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于华担任审判员,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67号

  蒋友德: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渔来也生鲜超市与被告蒋友德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6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路桥渔来也生鲜超市人民币4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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