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被罚五千
虚假陈述被罚五千
通讯员 张宁
本报讯 来法院起诉反被罚款?近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退伙纠纷案,承办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原告对是否收到货物作出了虚假陈述,遂对其罚款5000元。
此前,原告裴某向鄞州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韩某向其退回14万元出资款。其实,早在2018年,原告就曾以相同事由起诉,但因彼时合伙期限尚未届满,故撤回起诉。
“上次她撤诉后,我们已经协商过,最后将14万元投资款以仪器、产品等货物的形式抵给她了。”得知原告又一次起诉,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委托书和由受托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载明原告同意分钱分货,并将此事委托他人代理。
到了开庭之日,原告未到庭,法官电话联系核实时,原告在电话中表示:“虽然写了委托书,但我什么都没拿到。”
但几天后,被告提交的一份新证据戳破了原告的谎言——原告签收货物的收条。对于这份新证据,原告仅承认收条是自己所写且确实已拿到货物。但是,对于退伙事宜是否已经处理完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也予以否认。最后,当事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原告撤诉。
法庭并非儿戏之地,原告最终为庭上的谎言付出了代价。鄞州法院以虚假陈述妨碍审判为由,对原告裴某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