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4日
(2023)浙0106民初7608号
毛祖斌:本院受理原告袁发祥诉被告毛祖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69号
杭州梓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乾商在线贸易(成都)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杭州梓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46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26号
王素英:原告杭州中兴中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526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948号
陈金云(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龙星东营头):本院受理原告张路奎诉被告陈金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167号
芦关荣(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金星村7组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菊芬诉被告芦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41000元;2.被告承担公告费、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义蓬法庭开庭审理,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民初489号
栗文明、龙郭:本院受理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与刘传伟、刘前进、刘进举、王刚、杨厚良、邰明、陈刚、栗文明、龙郭、王廷富、吴启雨、陈书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九、被告栗文明、陈书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5000元;十、被告龙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人民币2500元。十三、被告刘传伟、刘前进、刘进举、吴启雨、杨厚良、王刚、邰明、陈刚、陈书华、栗文明、龙郭、王廷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2000元。上述款项交付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损害赔偿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银行营业部,账号:12010122001098261。如被告刘传伟、刘前进、刘进举、吴启雨、杨厚良、王刚、邰明、陈刚、陈书华、栗文明、龙郭、王廷富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7元由被告栗文明、陈书华共同负担108元、由被告龙郭负担54元由被告刘传伟、刘前进、刘进举、吴启雨、杨厚良、王刚、邰明、陈刚、陈书华、栗文明、龙郭、王廷富共同负担45元。如不服本判决,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刘传伟、刘前进、刘进举、吴启雨、杨厚良、王刚、邰明、陈刚、陈书华、栗文明、龙郭、王廷富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收款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收款银行开户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收款银行账号:6232631400101920074。限于收到本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将移交执行部门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62号
周燕君(公民身份号码3302271958****6471):本院受理原告张丽霞与被告周燕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9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802号
余冬林(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75****5711):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余冬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777号
张才(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0****2279):本院受理原告张凯诉被告张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并定于2024年2月2日14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779号
闻建军(公民身份号码:5224272005****987X)、闻银筛(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66****9815)、李仁会(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9****982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闻建军、闻银筛、李仁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闻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支付4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闻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257号
王林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诚御建材商行诉被告王林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2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256号
童小华:本院受理原告蔡朝晖诉被告童小华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2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4262号
涂贤松: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广诉被告涂贤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42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及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602号
孙静静:本院受理原告李仁孝诉被告孙静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05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98号
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炳友与被告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王品珍、第三人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额24000000元范围内,王品珍在未出资额6000000元范围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2021)浙0203民初13251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宁波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支付赵炳友的借款2000000元、自2018年7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计算的迟延履行债务及诉前保全费5000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杭州盈凡科技有限公司、王品珍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破18号
2023年8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因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明显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符合破产条件。同时,因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管理人的申请,应终结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一、宣告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宁波伊翎卫浴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76号
鲁晓情(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90****514X):本院受理原告范丹平与被告鲁晓情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67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16号
杨炳芝: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德、林德成、杨炳芝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因你现处所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常熟巴德富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宁波申泰干粉建材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向原告承担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补充赔偿金额:1435000元、案件受理费:24100元、违约金:463123.6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335825.53元;(以143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自2017年8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算至2023年3月10日)以上四项合计金额:2258049.17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全部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戴盈盈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35号
张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优灿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宁波优灿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请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注塑机货款13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0824.61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8年5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6月30日,2019年8月19日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合计170824.61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谢朝宏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42号
于德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于德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00号
孟阳、柴兆军、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张军与被告孟阳与第三人柴兆军、富勤惠众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50号
刘乾松:本院受理原告徐传佩与被告刘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393号
郑玲(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铁场村5区153号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890301561X)、昝金地(山东省莒南县相沟镇益兴路321号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310016019):本院审理原告项东风、朱月琴与被告郑玲、昝金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3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撤销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法庭定山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541号
张波:本院已受理原告许东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1054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动履行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偿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55.21元;2.你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9705.20元(自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3年04月12日,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实际计算至还清之日,年利率最高不超过按法律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具体以法院裁判为准);3.本案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16号
慈溪市逍林彩霞服装店及经营者廖彩霞(身份证号后四位6525):本院受理原告况盈诉被告慈溪市逍林彩霞服装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向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21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慈溪市逍林彩霞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况盈货款671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478元,由被告慈溪市逍林彩霞服装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348号
钱美芳(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572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动创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茅国民、钱美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754号
赵洪军、张玉双: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美杜莎鞋业有限公司诉赵洪军、张玉双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393号
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龙湾状元国华螺丝加工场与被告宜兴市良亮柴油机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691号
季建波:本院受理原告潘微儿与被告季建波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669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9时0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912号
吴慧:本院受理陈斌诉吴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2、吴慧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8月2日,为35天,共420元);3、被告吴慧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吴慧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914号
封家笑:本院受理陈斌诉封家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封家笑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损失(以借款本金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6%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8月1日,为40天,共240元);3、被告封家笑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封家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高新法庭第三法庭由审判员吴斌独任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559号
海宁市扬宁纺织有限公司、周雪敏、袁会勇:本院已受理原告嘉兴万邦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市扬宁纺织有限公司,吴伟杰,周雪敏,吴沈建,袁会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25号
杭州博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邵明元与被告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胡一平、杭州博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00万元;2.被告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05万元,并自2023年5月12日起每日按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的万分之六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借款清偿日止,暂时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为1166400元;3.被告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91537元;4.被告胡一平对被告德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1至第3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被告杭州博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秋涛北路451号的不动产[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9681号,建筑面积:17609.78平方米,土地面积:5957.0平方米]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不动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1至第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6.原告对被告杭州博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秋涛北路451号的不动产[证号:浙(2017)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99681号,建筑面积:17609.78平方米,土地面积:5957.0平方米]的租金收益在第1至第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7.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96号
钱慧莉: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力元与被告钱慧莉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儿子梁晏菘由被告抚养;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088号
陈予产、汪连英:本院受理原告朱雪花诉被告陈予产、汪连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予产、汪连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雪花代偿款55986.77元、诉讼以及执行费用2013.23元,共计58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9日起计算至2023年7月5日,以5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918元,由被告陈予产、汪连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