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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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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5日

  (2023)浙0106民初9657号

  李剑:本院受理原告何成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16000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2567号

  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况达龙诉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况达龙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人:况达龙;被上诉人一:杭州反弹力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二: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二对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中的合作费用270000元返还义务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459号

  赵连祥(杭州市富阳区渔山乡大葛村勤建364号):本院受理原告姜益明诉被告赵连祥、何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在江西省女子监狱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957号

  江峰华(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里山村新街):本院受理原告夏建根与被告江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1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114号

  郑为民:本院受理原告陈彩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11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陈彩梳与郑为民之间的租赁合同自2023年11月13日解除;郑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位于杭州市钱塘区保利天地中心5幢821室房屋并交还给陈彩梳;郑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彩梳剩余租金110633.72元;郑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彩梳逾期利息(以96523.72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郑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陈彩梳公告费650元;驳回陈彩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3元由被告郑为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22号

  骆民浩(男,汉族,2000年3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磨湾459号):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戴旭阳、宁波东东悦行科技有限公司、何丽、骆民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代偿款人民币33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和2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6284号

  程三兴:本院受理的原告殷才俊与被告程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6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615号

  吴鹏(公民身份号码4212231994****2916)、花彩连(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59****0324)、黄何花(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91****0080)、王德良(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0357)、鲍云磊(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7****6033)、龚吉建(公民身份号码5130241975****785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德垒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鹏、花彩莲、黄何花、王德良、鲍云磊、龚吉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666号

  陈勇春(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85****195X):本院受理原告谢树宝与被告陈勇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6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勇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谢树宝借款65000元及利息3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1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陈勇春负担(其中公告费原告已支付,被告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71号

  福建新澳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天赋兴农饲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澳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89761.6元,利息40348.93元(计算至2023年10月8日),并以789761.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上暂合计为830110.53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68号

  黄三春:本院受理原告黄结贵与被告宁波市鼎行装饰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及第三人黄三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共计180650.42元(最终以司法鉴定的等级决定赔偿金额)。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38号

  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露露诉被告张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62号

  王才浩:本院受理原告朱天赐诉被告王才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6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35号

  徐瑾婷:本院受理原告周昭华诉被告徐瑾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3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

  张献、陈德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献、陈德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一

  马景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二

  张海洋、霍其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海洋、霍其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三

  刘苏锋: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苏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四

  贺立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立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五

  赵宏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六

  陈坚、胡金莲: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坚、胡金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1号之七

  张占轻: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占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92号

  刘民杰、王忠春: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2992号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民杰、王忠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93号

  徐哲豪: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2993号原告浙江瑞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云、徐哲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申斌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鄞州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29号

  郑世雷:原告胡建飞与被告郑世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31号

  蔡升:原告徐佳佳与被告蔡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631号

  张思平、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王达英: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张思平、宁波市慧普机械有限公司、王达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6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680号

  孙小东: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原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孙小东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防范虚假诉讼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小额转普通裁定书、一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日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33号

  李俭:原告张玉平与被告李俭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3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273号

  洪雪跃: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友花与被告洪雪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

  李冬勤、芦振清: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勤、芦振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一

  黎南、张权: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南、张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二

  陈炜鑫、陈苗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炜鑫、陈苗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三

  张国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国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四

  王威、李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威、李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五

  任露、韩付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任露、韩付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六

  王松舟、张会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松舟、张会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003号之七

  唐玉宾: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三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玉宾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51号

  钱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广思粉末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钱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966号

  洪雨: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珠与被告洪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4日15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281号

  北京瑞祥嘉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高芹路1号院YC-1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4B95W9E):原告石国富与被告北京瑞祥嘉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北京瑞祥嘉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因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二被告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1274.03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之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报价基准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4年2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936号

  上海道固汽车精密零件有限公司:原告余姚市铭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道固汽车精密零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道固汽车精密零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铭郡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19195.98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88元,财产保全费221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上海道固汽车精密零件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11号

  史西丑:本院受理原告章容与被告史西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史西丑赔偿原告章容医疗费2991.77元、误工费2898.80元、交通费240元,合计6130.57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章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章容负担103.50元,被告史西丑负担71.50元;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史西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5598号之一

  山东帮帮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C33L320B):原告朱真见与被告山东帮帮团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5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真见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朱真见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2-15 浙江法治报2023-12-1500009 2 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