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0版:新岸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5日

  (2023)浙0402民初8296号

  朱明:本院受理原告金松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凤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871号

  高翔:本院受理原告邬阿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立案阶段系列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509.45元及利息;2.判令你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3.判令你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4.判令被告陈沁莹对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你、陈沁莹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411号

  高周祺:本院受理原告谭利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34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106号

  湖州玺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盐丽明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玺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31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2)浙0481破46号之一

  2022年11月18日,本院根据债权人应将德的申请裁定受理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核查和处置,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现有财产计442818.13元,而已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为42笔计金额10703785.17元,债务人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债务人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达到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4日裁定宣告海宁金腾电子有限公司破产。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7883号

  嘉兴市昊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猫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昊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被告嘉兴市昊维商贸有限公司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6法庭(桐乡市利民路1158号东门(媒园路)诉讼服务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478号之一

  潘智慧: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嘉恒建设有限公司、潘智慧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60元、财产保全费308元,合计诉讼费868元,由原告湖州创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交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968号

  徐跃华: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968号原告王淑琴与被告徐跃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被告判后答疑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徐跃华支付原告王淑琴货款25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5000元货款中未归还部分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为标准,自2022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14元,由被告徐跃华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3706号

  肖春: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3706号原告史润润与肖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5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70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月丽与被告潘燕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98号

  潘燕春: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展元与被告潘燕春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4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940号

  张焜:本院受理原告潘勇与被告张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94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由于华担任审判员,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636号

  项正利:本院受理原告浦江县吐秀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636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项正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浦江县吐秀布行货款89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项正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2号

  2023年1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金红良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亦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申请宣告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且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宣告浙江巴川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248号

  徐航:本院受理原告舒泽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62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155000元及利息,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833号

  义乌永友贸易有限公司、衢州永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县天泓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岩、义乌永友贸易有限公司、衢州永友贸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运费482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及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进行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2民初6568号

  吴伟剑:本院受理李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2民初6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8号

  遂昌县人民法院根据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2023年12月8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遂昌柏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柏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作出(2023)浙1123破申8号《决定书》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因本院根据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已于2023年9月22日作出(2023)浙1123民诉前调1285号《决定书》,决定对柏皇公司进行预清算,并指定丽水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临时管理人。在柏皇公司预清算案中,已开展债权申报通知(含公告)、债权审核、接管公司等工作,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预清算案债权人会议,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预)、宣告破产并终结程序的议案(预)、正式破产程序以电子方式召开简易债权人会议等议案。故针对本次柏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柏皇公司债权人应于2023年12月28日前向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丽水市人民街615号商会大厦12楼;联系人:丁超萍;联系电话:15706802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责任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柏皇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柏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9日10时30分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投票截止时间为12月29日12时00分。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7号

  本院根据张正志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日裁定受理龙泉市圣丰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市橙欣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龙泉市圣丰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龙泉市圣丰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年2月9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绿谷信息产业园山山梦想城A座6楼;联系人:叶媛;联系电话:15205888869),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龙泉市圣丰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财务账册、会计凭证、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龙泉市圣丰竹木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现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龙泉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2月6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3)浙0304民初7857号,开庭地点应为“本院第六审判庭”,特此更正。


浙江法治报 新岸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2-15 浙江法治报2023-12-1500010 2 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