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平安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5日

  (2023)浙0281民初7456号

  汤海洋(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93****1339)、黄敏(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87****2826):原告桐乡市汇丰电器压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海洋、史伟伟、黄敏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就(2018)浙0281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宁波沃仕达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负有的货款本金124218.6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6455.08元(以12421.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点七五暂算至2023年8月31日,实算至本案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10分在本院低塘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01号

  杨意(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80****4110)、智应春(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86****2412):原告余姚市敏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意、狄伟、智应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预付款196620元,支付违约金32770元,合计22939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日9时10分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00号

  孙振军(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8715):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与被告孙振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343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32号之一

  六安恒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华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恒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六安恒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华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938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六安恒心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72号

  陈作绪:本院受理原告陈健健与被告陈作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所借欠款共计21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409号

  杜芳君:本院受理原告王垚与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沁沁信息服务部、杜芳君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两被告退还原告3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2年1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289号

  李雪华:本院受理原告汤建华诉被告李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汤建华借款本金7328.19元,并支付原告自2023年7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7328.1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李雪华负担,其中受理费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另公告费650元因原告汤建华已经预交,故被告应将负担的公告费650元直接交付给原告,与上述判决一并履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坎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58号

  应汉兵(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3****6216):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新区妤萍钢管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佳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汉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236号

  周东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新欣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神力贸易有限公司、周东平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59号之一

  黄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黄春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春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赔偿款882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负担68元,由被告黄春生负担100元。案件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垫付)由被告黄春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466号

  陈焕团、梁君懿: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海成、陈焕团、梁君懿、林坚、陈茹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4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42号

  叶小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娄桥小微专营支行与被告温州市鹿城金鑫家电贸易有限公司、叶小薇、范仁敏、范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47号

  林月双、林建华、包绍雄、陈婷婷:本院受理原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月双、林建华、包绍雄、陈婷婷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16号

  吴方吉:本院受理原告毛林秋与被告吴方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9 法院公告 2023-12-15 浙江法治报2023-12-1500010 2 2023年12月15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