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8日
(2023)浙0102民初11618号
王孟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王孟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2民初11618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596号
杭州童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悦心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9596号原告杭州恒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童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悦心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249号
陈烈、陈仁华、陈爱莲、陈爱华、陈永松、项芬芹:本院对原告江苏省惠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燕、来永梅、陈春水、陈烈、陈岳庆、陈仁华、陈爱莲、陈爱华、陈永松、项芬芹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19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未到的,将依法缺席审判。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382号
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杨磊:本院受理原告赵玲玲诉被告杭州官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杨磊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杭州官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赵玲玲区城品牌使用费、IP投权费、保证金共计154000元。二、被告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玲玲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被告杭州宫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70号
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任泽区邢韵纸制品制造厂诉被告杭州财霸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470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92号
陈易:本院对原告郭成诉被告陈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492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026号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金水华与被告陈俊、甄建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2民初2477号
刘开锋(浙江省嵊州市石璜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与被告刘开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2民初2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开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溪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5500元。如果被告刘开锋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按四分之一收取47元,由被告刘开锋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51号
蒋燏(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8408170736):本院受理原告桐庐金粉世佳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蒋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等费用共计599116.85元;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用10000元,保险保单费800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469号之一
包梦娜(女,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城南街道上杭村七组,身份证号:330122198810060627):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邵晓阳与被告包梦娜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晓阳要求与被告包梦娜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邵晓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282号
张小坡(公民身份号码:411481****781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亿兴广告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坡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36号
孟祥瑞(公民身份号码:2301251984****4035):原告王岳林与被告孟祥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084号
陆新(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5****2312)、钟秀梅(公民身份号码:4525011983****2029):本院受理的原告高群诉被告陆新、钟秀梅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证据材料、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29780元;2、请求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409号
彭娟:本院受理秦玲与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彭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秦玲借款250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2726号
刘挺:本院受理原告夏攀攀与被告刘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已作出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刘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夏攀攀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刘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夏攀攀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如刘挺不能按期归还和赔偿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中的款项,夏攀攀有权就刘挺名下坐落于镇海区骆驼街道金悦路67号金邑华庭12号1506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浙(2020)宁波市(镇海区)不动产权第0022407号,他项权证号:浙(2021)宁波市(镇海)不动产证明第0014411号]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未清偿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7608元,公告费650元,由刘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05号
张习军: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与被告张习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的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理赔款2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国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2日9时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89号
成都鑫启盛物流有限公司、刘勇、王荣荣、成都利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鑫启盛物流有限公司、刘勇、王荣荣、成都利旺达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住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德川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货物损失615044.24元、货物返运运费及吊车费损失5130.43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利息以620174.67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20000元;三、判令被告四对被告三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90号
陈灵巧:本院受理原告黎文涛与被告陈灵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在地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材料。原告黎文涛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8133元,并支付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7日的利息计66355.3元(详见利息计算清单,实际算至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444488.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万婷婷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6日9时在本院庄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23号
宁波冉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戴炳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银亿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冉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孙周平、戴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宁波市镇海银亿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货款2781043.9元及利息1705205.57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要求以2781043.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四计算至实际履行日);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律师代理费15万元;2.被告二、三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上述暂合计:4636249.4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静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656号
陈宇潮:本院受理原告刘茜与被告陈宇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所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刘茜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2000元;2、以32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利率,从2023年3月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裁定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决定由审判员陈蓉蓉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4年2月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915号
从宏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鄞州宁东亮室门窗店诉被告从宏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独任制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日起3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941号
陈其江:张思德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4号
梁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童卸江与被告梁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8801号
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本院受理原告陈邦学与被告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李宝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被告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陈邦学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利息7200元;二、限被告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邦学为本案支出的保全费89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3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丞饰空间设计(宁波)有限公司、曾闰飞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01号
唐山科乐威尔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贾利斌: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海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唐山科乐威尔饲料销售有限公司、贾利斌、尹世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987号
李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与被告吴信洋、李海林、吴嘉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一、被告吴信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口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至2023年5月30日的应付利息(包括罚息、复息)3963.76元,自2023年5月31日起按本金100000元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至款清日止;二、被告李海林在继承李健洁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79元,由被告吴信洋负担,被告李海林在继承李健洁的遗产范围内共同负担,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101号
谢东:本院受理的原告代巧娟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410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谢东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给原告代巧娟货款19223.70元,并赔偿以19223.7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23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案件受理费281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31元,由被告谢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39号之一
陆祖松(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2****3510):原告宁波奉化精叶五金加工店与被告陆祖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陆祖松支付原告宁波奉化精叶五金加工店货款4391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8元,由被告陆祖松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执325号
王苗苗、何谊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少荣与被执行人宁波驹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宁波驹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该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你们是被执行人的公司股东,请求追加你们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宁波驹乐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相应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094号
安庆市亿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2MA8N8QCX3J)、余姚市亿青机械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51124843U):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亿青机械厂(普通合伙)、安庆市亿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余姚市亿青机械厂(普通合伙)、安庆市亿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返还原告宁波恒峰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型号为HF-KJLX1320数控精龙门铣床一台、HF-KJLX1015数控精龙门铣床两;如不能返还,则支付货款6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50元,财产保全费3595元,合计13545元,由被告余姚市亿青机械厂(普通合伙)、安庆市亿青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351号
鹤山市金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MA53L08T1Q):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昊盈卫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金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3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鹤山市金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昊盈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5905元,赔偿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47元,财产保全费279元,合计726元,由被告鹤山市金磊卫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048号
谢园厂(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92****3913):本院受理原告黄承全与被告谢园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0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谢园厂支付原告黄承全货款713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谢园厂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20号
合肥奕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品艺产品模型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奕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720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及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326号
姜浩亮(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5198112310038):本院受理快子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姜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1960号
周淼: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淼侵害商标权争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淼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6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0元,被告周淼负担108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周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