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11版:公告

文章导航

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19日

  (2023)浙0106民初5141号

  黎康康:本院受理原告任旭婷与被告黎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5)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563号

  崔银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明诉被告崔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271号

  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集团股份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集团股份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一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补充协议》;2、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工程款287193元并支付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起每日按照工程造价总金额的2%计算至全部工程款退还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在本院白马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278号之一

  钱国华(男,户籍地浙江省桐庐县分水镇桥东村祠堂山30号,身份证号:330122196504063118):本院已经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钱国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钱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29922.14元;被告钱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1279.35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计58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钱国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941号

  王小云(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4****3013):本院受理的原告洪朝贤诉被告王小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9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洪朝贤款项33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王小云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05号

  曾祥、应昊(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7****7210、3302251999****361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恒艺餐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能裕、曾祥、应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1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823号

  西安百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千祥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百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549号

  杨飞(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1****5293)、潘跃平(公民身份号码:5115271992****401X)、景晓龙(公民身份号码:2321311988****39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雪源食品商行与被告杨飞、潘跃平、景晓龙、宁波凯瑞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们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支付《欠条》上记载的货款827503元、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5639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支付原告违约金205500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三立即支付原告为诉讼垫付的律师费5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734号

  王士洪(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80****4810):本院受理原告窦小燕与被告王士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支付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00分在小港法庭第三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586号

  陶香兰:本院受理原告童福灿与被告陶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5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857号

  梁宇:原告宁波市鄞州原野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60号

  赵亮、刘娜:原告孙平与被告宁波小滴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亮、洪邓云、刘娜、第三人刘心华、戴先贵请求变更公司登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小滴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办理撤销关于2019年7月17日《宁波小滴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前)》、《宁波小滴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转让后)》的变更登记,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及股权登记恢复至上述决议前;二、驳回原告孙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86元,由原告孙平负担206元,被告宁波小滴出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2688号

  胡红凯、吴若辰: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2688号原告王元东与被告杨婷婷、胡红凯、吴若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4号

  梁永刚:本院受理原告童卸江与被告梁永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216号

  叶安娜: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桥与被告叶安娜、周浪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21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332号

  上海奇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原告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奇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3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459号

  郭春林:原告叶光英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44号

  李娃: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刚与被告李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5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577号

  雷业星(公民身份号码:4223251988****3235):原告李奕晴与被告雷业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57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定:本案按原告李奕晴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奕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69号

  李桂民:原告宁波铭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桂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4606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2024年2月2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低塘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82号

  李欢家(公民身份号码:3306821994****4013):原告沈凯与被告李欢家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李欢家立即支付原告挖机费1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破36号之一

  2023年8月1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康凯电器有限公司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本院认为,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资不抵债,无破产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宣告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德博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954号

  曹站辉(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93****6358):本院受理原告杨蜜与被告曹站辉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013号

  占港华: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0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占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0.50元,被告占港华负担619.5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占港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120号

  蔡忠义、陈佩珍:本院受理原告叶文福与被告蔡忠义、陈佩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8120号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审理阶段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诚信诉讼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3988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计算,从本案的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现定于2024年2月6日上午9时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梧田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民初7670号之二

  南仁菊:本院审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白象支行诉你与朱献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82民初7670号之二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告

  (2023)浙0411民初4697号

  周梦娇:本院受理原告徐祥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11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34号

  沈金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根法与被告沈金林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0000元,利息27000共计10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16号

  陈成: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凤琴与被告陈成的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陈宇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整,至陈宇涵年满22岁为止;3.请求对夫妻共同财产浙E528T5牌小型汽车(奔驰)依法进行分割,车辆暂估价14万元(具体价值以鉴定为准);4.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离婚案件诉讼当事人权利告知书、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南浔法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682号

  吴金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新与被告吴金泉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金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立新货款3581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81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3年7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255元,由被告吴金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45号

  陆春根: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明福与被告陆春根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5万元。并承担逾期归还利息损失47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740号

  费翔:本院受理的原告苏州香颗粒粮油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翔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9504元及利息500元(利息计算以59504为基数,按照LPR自2023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950.4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6日13时45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78号

  顾礼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礼明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顾礼明向原告湖州润丰饲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25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02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13时45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88号之一

  本院根据浙江新劲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1月14日裁定受理浙江卓辰热系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2日指定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卓辰热系统有限公司管理人,因该所存在应回避情形,故管理人变更为浙江中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1701室,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586974019)。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991号

  汤泽俊:本院受理原告施海舫与被告汤泽俊、汤敦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汤泽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27.72万元(利息从2017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2日),剩余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汤敦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判令被告汤泽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819号

  吴晗:本院受理原告贾时迁与被告潘雪艳、吴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4年1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应秀萍独任审判。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159号

  谢尚安:本院受理原告包中文与被告谢尚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7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谢尚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中文加工款5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谢尚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3771号

  周文虎(住浙江省湖州市安吉县昌硕街道新街老区147号):本院受理原告马鲜花与被告周文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4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651号

  金华市启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金岩山工业功能区(武义桐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李凡】;吴晓莉(住浙江省武义县桃溪镇种子源村内源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704095382):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森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启智木业有限公司、吴晓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等诉讼材料。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318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318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月利率的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0元。3、本案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4、由被告吴晓莉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担保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2月26日8时40分在本院4号审判庭(东门三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088号

  邱小明:本院受理原告黄荣仙与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独任审判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3-12-19 浙江法治报2023-12-1900009 2 2023年12月1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