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2023)浙02破16号
根据洪剑峰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洪剑峰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本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洪剑峰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2024年1月15日止,向洪剑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168号万豪中心12楼;联系人:陈律师、蔡律师;电话:18858229733、13362833897)申报债权,法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洪剑峰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14时30分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兴宁东路568号)召开洪剑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102民初11972号
王海云、王雪珍: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王海云、邢海燕、王雪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263号
杨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成勐与被告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届满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9时00分在浦沿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末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45号
陈鑫刚(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剡溪村睦村105号):本院受理原告李燕诉被告陈鑫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陈鑫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李燕借款21200元。二、陈鑫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李燕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50元。受理费330元,由陈鑫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4022号
陈荣玉(女,196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瑶琳镇皇甫村十一组,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610627282X。):本院已经受理原告皇甫坚祥诉被告陈荣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立案后由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代偿款161154.5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6日14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分水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43号之一
柴洪林:本院受理原告梅素敏与被告柴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6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82民初4079号
蒋燏: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军与被告蒋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万元及利息损失13934元(自2023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9月26日止的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按LPR即3.45%计算,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78万元为基数按LPR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保险保单费用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00分在乾潭法庭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540号
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1105487W):本院受理的原告胡璐珊诉被告一兆韦德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34号
何永余(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6616):本院受理原告胡秀民与被告何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1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133号
何永余(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3****6616):本院受理原告杨赞丽与被告何永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1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947号
张丽娜(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81****8222):本院受理原告周迪与被告张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575号
奚圣飞(公民身份号码:3326251967****66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奚圣飞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保险损失33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279号
杜长安: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长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杜长安支付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租金55000元,并支付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杜长安支付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40元、担保费500元,共计41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杜长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杜长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云杰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54号
无锡子怡铜业有限公司:原告远大物产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子怡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保全裁定书及保全回执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54号
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徐子琪和被告潘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股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3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
季传华、徐梅: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2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季传华、徐梅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一
陈宝: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2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二
陆金其: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2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陆金其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三
陆进成: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2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陆进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三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四
田开国、彭云凤: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721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田开国、彭云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721号之四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053号
游钟、王莽、赵冲、丁潇俊、奕丽央、屠雪亚、宁波甬车易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何明、林玲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0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55号
赵俊:原告杨展华与被告赵俊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2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20号之一
上海骞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鼎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速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王颂康与被告上海骞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鼎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速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22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40号
张园园:原告汪达与被告张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07号
袁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宋超与被告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515号
尹邮递(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蒿沟乡巩家村尹家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08037951):本院已受理原告潘豪杰与被告尹邮递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35200元及罚款2300元合计378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欠款的利息(计算方法:以37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3年9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5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14号
周广华:本院受理原告颜毅萍与被告周广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81民初75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5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8时40分至9时1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诉前调9173号
向勇:原告韩红奋与被告向勇隐私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即刻清除抖音关于原告的信息,赔偿侵犯原告隐私权损失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783号
汤金秀(320114198105202114):本院受理原告叶荣杰与被告汤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告知举证期限。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797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27971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还清所有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指定本案的举证期限截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20分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泗门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542号
许保松:本院受理原告王彩云与被告许保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182号
魏杰:本院受理原告杨宗运诉被告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627号
卓定强:本院受理的原告田文化与被告卓定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卓定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甬法一键通使用告知书等。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坎墩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坎墩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748号
天津津海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TWL000):本院受理宁波广通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津海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赵渤(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791号
冯云(公民身份号码362531198810175710):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峰与被告冯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145号
何永科、杨勤、重庆运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学明、柳明开、徐培中、王敏、南充尚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超、李国群、张有斌、毛顺萍、青海五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永科、杨勤、重庆运福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云南易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廖学明、柳明开、徐培中、王敏、南充尚视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超、李国群、张有斌、毛顺萍、青海五丰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张海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71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398号
曾炜: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梧田鑫金移门店与被告曾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惩戒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5502号
林伟标:本院对温州涂居室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5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林伟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涂居室涂料有限公司货款731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3164元为基数从2023年8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9元,由被告林伟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381执清38号
本院根据袁小伟的申请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受理袁小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23年12月15日指定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担任袁小伟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袁小伟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6日前向袁小伟管理人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阳光路天地阳光商务楼5楼,联系人:诸葛诺曼(13806806200)、胡晓宇(18868260616)]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袁小伟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4年1月30日8时45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袁小伟必须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995号
董明泉: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新祥与被告董明泉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董明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新祥货款10222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损失(以10222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904元,由被告董明泉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512号
安吉优罗莎家具有限公司、陈斌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世福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优罗莎家具有限公司、陈斌兵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4年1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