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0日
(2023)浙0702破84号
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堂支行的申请于2023年11月3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7日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为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南路西段1586号龙腾·铭德广场8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0579-82437566、18857929819)。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5日前向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新天地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8日上午09时00分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婺北人民法庭第六审判法庭(金华市婺城区环城北路73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784号
朱小昆: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清与被告浦江水晶产业集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朱小昆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6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4657元(暂计至起诉之日),由被告浦江水晶产业集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并定于2024年2月5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36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潇咏杰丝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潇咏杰丝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潇咏杰丝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3日前向东阳潇咏杰丝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人民路222号9楼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马律师15867996161)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10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3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3日前向东阳市康美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31号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卢律师15267058948)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9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4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5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曲美婷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曲美婷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曲美婷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23日前向东阳市曲美婷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联系电话:金女士152589294
09)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1月24日10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4308号
马方顺(住浙江省永嘉县云岭乡山南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07315590):本院受理原告应绍战与被告马方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缴款通知书,该判决书判决:由被告马方顺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应绍战货款人民币14332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货款143328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马方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817元,由被告马方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502号
唐明新:本院受理原告徐贤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4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1破5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玉环捷福聚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13日指定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玉环捷福聚机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玉环捷福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19日前向玉环捷福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玉环市玉城街道长治路25号即玉环垟青商业大厦703、704室台州宏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郭显珏,186686057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玉环捷福聚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玉环捷福聚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及律师执业证。
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054号
潘彬彬: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旭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0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潘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林旭志35096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告潘彬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催90号
浙江巨速机电有限公司因遗失台州银行温岭大溪支行出具的出票人为温岭市迈威机电厂(普通合伙)、票号为3130005148952095的承兑汇票,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2号之一
2023年4月27日,本院根据朱月翠的申请裁定受理丽水市农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博翔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已完成无争议债权的审核并报本院裁定予以确认,且债务人丽水市农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无可变现的财产。本院认为,丽水市农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已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裁定宣告丽水市农丰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