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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浙1004民初5523号

  潘晶星:本院受理原告章华海与被告潘晶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52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潘晶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华海借款452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8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晶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335号

  潘艳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小琴服装店与被告潘艳娟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655元,并支付以3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741号

  郑根岳: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通利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根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2月18日)。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叁万元整(¥30000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518号

  温岭中民普健福祉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翁则平与被告温岭中民普健福祉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不在住所地且无人代收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截止日为2024年2月18日)。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49号

  徐娜: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徐娜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74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徐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700元及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利息14167.21元,并支付以本金497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3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57元,由被告徐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51号

  陈青兵: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告陈青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7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陈青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9733.24元及截至2023年4月30日的利息14522.50元,并支付以本金49733.2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66元,由被告陈青兵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4016号

  陈肖莎(342225198910086224):本院受理原告陈爱仙与被告陈肖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23民初4016号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爱仙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万元的利息按月利率1.6%自2018年7月5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3.8%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借款本金1万元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3.45%自2023年9月1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执行时扣除已付利息2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评论 00003 2023-12-22 浙江法治报2023-12-2200010 2 2023年12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