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浙0421民初3421号
俞云炳(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8801120536):本院受理原告沈锋与被告俞云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21民初3421号-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云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沈锋借款53793.41元。本案受理费1145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705元,由被告俞云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4121号
刘一啸:本院审理原告西安国恒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一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30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277号
徐玉贵:本院受理原告凌国权与被告徐玉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81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被告徐玉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凌国权货款1053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1日起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徐玉贵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徐玉贵负担(原告先行垫付),由被告徐玉贵在本判决生效后直接给付原告。你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盐官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3号
林慧兵、洪燕:上诉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就(2023)浙0523民初264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647号
林慧兵、洪燕:上诉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海大富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就(2023)浙0523民初2647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91民初2868号
沈小雄:本院受理的(2023)浙0591民初2868号原告张奇与被告沈小雄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原告张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奇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公告费450元,合计2750元,由原告张奇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57号
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根生与被告浙江众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一、判令双方《消防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解约;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两倍定金100000元,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106元(利率按LPR3.7%,以5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22日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日,后续仍按此利率计算至款清日),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200元,合计费用12030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28号
吕炉有:本院受理原告王敬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吕炉有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王敬军借款本金368791.56元,并支付以368791.56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敬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80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敬军负担2177元,由被告吕炉有负担855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274号
谢尚品:本院受理原告包中文与被告谢尚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783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谢尚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中文加工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3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谢尚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79号
本院根据蒋恒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蒋恒(1982年5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蒋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蒋恒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蒋恒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867902697,包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蒋恒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蒋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蒋恒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