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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平安

  (2023)浙0783破80号

  本院根据余宽民的申请于2023年11月28日裁定受理余宽民(1969年4月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东阳江镇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为余宽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之日起至程序终结之日或者债务人行为考察期满之日止,余宽民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余宽民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0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盛华房产汇豪名邸小区2幢3楼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967919776,楼律师)。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余宽民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余宽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4年1月23日上午10时15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召开余宽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2667号

  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美居家具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法判决:由被告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衢州市衢江区美居家具维修有限公司维修款1125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110元,由被告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26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24民初2591号

  汪友泉、莫秋苟:本院受理原告汪土法诉被告汪友泉、莫秋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24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91民初287号

  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其明,吴雪兰,吴友红,邱立军,刘联合,郑梅英,周梅生,颜四华,林水祥,陈晓明,汪耀蓝,吴建军,杨建忠,张建平,黄伟清,王水增,曾永红诉被告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91民初28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衢州市九鼎蓝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各原告拖欠的工资共计21929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311号

  郑鹏:本院受理原告应萧萧与被告郑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郑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应萧萧借款本金16400元,并支付自2023年0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平安 00009 2023-12-22 浙江法治报2023-12-2200009 2 2023年12月22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