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5日
(2023)浙0108民初4520号
吕云华:本院对原告白金华诉被告吕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白金华借款本金59712元及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为2928.75元,此后以5971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白金华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6元,由被告吕云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5244号
章圣浩: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杭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圣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6959号
杭州市钱塘区锐进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牛银平诉被告杭州市钱塘区锐进小吃店劳动争议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诉请:要求老板发放3月份和4月份1号到15号未发的一个半月工资7800元。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3520号之一
吴徐彬:原告周文华与被告吴徐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5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知民初284号
浙江圣麦斯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圣麦斯针织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知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圣麦斯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00元;二、驳回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浙江圣麦斯针织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浙江圣麦斯针织有限公司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3273号
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方凌军(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87****325X):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孟娟诉被告单新三、中睿汇鑫资产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广德市羊羴汽车租赁服务部、方凌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3273号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01号
李婧(6531271992****1762):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建林与被告李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建林借款本金1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李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10号
陈立表(3302251970****5811)、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朱祥茂与被告陈立表、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表归还原告朱祥茂借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以18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立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祥茂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立表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立表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1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47156元,由被告陈立表、贵州海跃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21号
杜连明(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63****3016):本院受理原告谢梅凤、崔恩官、崔恩波与被告杜连明、杜慧伟、陆桂华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杜连明、杜慧伟应归还原告谢梅凤、崔恩官、崔恩波借款本金350000元并支付利息4182.22元(暂计至2022年12月1日止,2022年12月2日起的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被告杜连明、杜慧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谢梅凤、崔恩官、崔恩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杜连明、杜慧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19号
冯鹏飞(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63****1816):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英与被告冯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鹏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李俊英借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冯鹏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965号
鲍人样(公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8****68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盛轮轮胎有限公司与被告鲍人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96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盛轮轮胎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鲍人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28号
王安贤: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龙娟与被告王安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521号
张小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卓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青州不舍精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张小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810号
洪成禹: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晴诉被告洪成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8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053号
叶明添: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增辉与被告叶明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053号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4795号
天津市展贸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翠亨村D座16门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3545738
62)、天津双吉实新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224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668808114E)、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渤海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8477A)、郑兆龙(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下半河村19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6510054511):原告天津市红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兆龙、宁波龙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展贸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双吉实新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47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兆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其抽逃出资21160559元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天津名门防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在(2017)津0112民初90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天津市红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被告宁波龙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展贸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双吉实新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81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116元,由被告郑兆龙、宁波龙翔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天津市展贸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双吉实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14号
薛永刚、康小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诉被告薛永刚、康小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薛永刚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40000元,支付至2023年4月27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14101.73元,并支付从2023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借款合同》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康小花对被告薛永刚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康小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薛永刚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3元,由被告薛永刚、康小花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805号
张文凯:原告余姚市小冷地板批发店与被告张文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地板货款共计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781号
北京海科融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挺诉北京海科融信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91民初2504号
舒浩(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94****44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舒浩、董希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4156号
金堂县海吉商贸部: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堂县海吉商贸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4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堂县海吉商贸部立即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25711925“ARROW箭牌”、第12862502号“箭牌卫浴·瓷砖”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二、被告金堂县海吉商贸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00元;三、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54元,被告占港华负担996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金堂县海吉商贸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855号
周德茂: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有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1民初68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周德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有旺货款20357元。案件受理费308元,由被告周德茂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周德茂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周德茂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656号
苏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明与被告苏锋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806号
姚甜树: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再根与被告姚甜树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责令被告偿还100000元并支付8个月利息6666.66元;2.被告承担被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324号
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的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78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货款27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金叶春对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95.50元,财产保全费29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53.50元,由被告绍兴伍盛纺织有限公司、金叶春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050号
沈会兴、曹建琴: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方与被告沈会兴、曹建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沈会兴、曹建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郑明方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21年1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明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360元,由被告沈会兴、曹建琴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1破27号
2023年11月29日,本院根据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2月14日指定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1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舞阳街道曲园南路707号2幢16楼;邮政编码:313200;联系人:陈牡芳;联系电话:17857605603;申报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和财务责任人、浙江德远地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本院指定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如拒不提交和移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定于2024年1月26日14时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莫干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地址: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黄郛东路57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位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应当公告的事项,此后将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予以公告。 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179号之一
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鑫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2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吉鑫宇五金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16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安吉凯琦尔智能家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7280号
金仲阳:本院受理原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仲阳、金永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112号
项子铭:本院受理原告端木晓亮与被告项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项子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端木晓亮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3.55%自2023年8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项子铭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7349号
邱文飞:本院受理原告蔡新与被告邱文飞、黄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734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299000元,并支付利息65780元。利息从2022年10月1日起算到2023年9月1日止,11个月×5980元=65780元。到实际归还之日,按月息2分另行计算。2.被告承担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榕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48号之一
2023年9月7日,本院根据申请人义乌市沪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处置,现管理人申请宣告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宣告东阳市开威箱包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