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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2023)浙0106民初8061号

  吴赛琦:本院受理原告朱家华与被告吴赛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6民初80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5038号

  李红(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泗洲村泗洲205号):本院受理原告汪利富与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5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红归还原告汪利富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红支付原告汪利富公告费6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37号

  邵乐祥: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尤成银诉被告邵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9时0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80号

  冯德生(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洪家塘村冯家3号):本院受理原告申屠建明、余友珍与被告冯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申屠建明、余友珍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冯德生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20年8月19日之前按月利率2%计付;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江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982号

  何鑫辉、滕斯琦: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李楠与被告何鑫辉、滕斯琦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李楠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共计253633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以253633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逾期将缺席审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06号

  李世成(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江滨路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李世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4099.88元。二、被告李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3618.92元。三、被告李世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公告费65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世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396号

  李梦(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乾潭镇马鞍岭居民区万乐52号2单元503室):本院受理原告吴红霞与被告李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送达成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吴红霞合伙款105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执异120号

  岑乾达、陈爱斐、罗新良:执行申请人张剑东与被执行人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罗慰民、罗利群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16)浙0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张剑东以被执行人浙江兆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叶伟德、岑乾达、陈爱斐、罗新良为(2016)浙02执405号案被执行人,并在各自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院已立案审查,现将举证事项通知如下: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你们应向本院进行答辩和举证;2.请你们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书面证据或其他证据,逾期不提交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949号

  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傲秋诉被告北京寺库商贸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9时45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08号

  李兵朝(4105271978****9739):本院受理的原告方震良与被告李兵朝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兵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方震良欠款124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60元,由被告李兵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88号

  易学(公民身份号码:4201211968****005X):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才俊诉被告易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7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52号

  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俊明五金机电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3MA28MWBJ0K):本院受理的原告沈新龙诉被告浙江科奥机电五金市场俊明五金机电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17号

  朱祥成:本院受理原告潘光辉与被告朱祥成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4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809号

  宁波人海玩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忧(5224011

  999****9796):本院受理的原告钱晓莹与被告宁波人海玩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人海玩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忧支付原告钱晓莹租金14684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46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钱晓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17元,由被告宁波人海玩家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吴忧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79号

  尚健(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4****5516):本院受理的原告蒲陈栋诉被告尚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1960号

  舟山市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峰诉被告舟山市卓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壹旸投资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19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55号

  杜良敏(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8****0918):本院受理原告高金凤与被告杜良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杜良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高金凤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杜良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309号

  母在勇(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78****6970):原告肖高升与被告母在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3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母在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肖高升劳务工资138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母在勇负担(公告费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强清3号

  本院根据上海铂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3年10月25日裁定受理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宸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3年11月23日指定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为清算人。现公告如下:一、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宸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件,逾期未申报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宸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日内向清算人清偿债务或返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三、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宸臻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和财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清算义务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人进行清算,承担移交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清算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清墙弄路大成璟悦府11幢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康栋凯,电话:18868905758。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5号

  王小超: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585号]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58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5号之一

  李莹莹: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585号]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莹莹、嵇大为、王东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58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585号之二

  邹丽琼:本院受理的[(2023)浙0212民初9585号]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裴增休、邹丽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585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269号

  蒋建军:原告宁波宸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建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58号

  王骁: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瀚生诉被告王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79号

  程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建建与被告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250号

  美中爱丽丝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甲2号四层B67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5135338XC)、上海豪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3200弄3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7

  35406538N)、武汉婕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微湖路372号西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3ULF7G)、于小凡(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路3号2,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

  980507XXX5)、詹常龄(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1001号丹枫白露苑A座A510,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40508XXX4):本院审理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航天楷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中爱丽丝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豪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婕颖贸易有限公司、胡军、詹常龄、于小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波航天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800000元264并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7月29日尚欠利息515969.18元,自2021年7月30日起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75%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杭州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5000000元范围内、被告美中爱丽丝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未出资5500000元范围内、被告上海豪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出资12500000元范围内,被告武汉婕颖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5000000元范围内、被告胡军在未出资7500000元范围内、被告詹常龄在未出资2300000范围内、被告于小凡在未出资10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宁波航天楷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3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案件公告费650元,合计41787元,由被告宁波航天楷源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楷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美中爱丽丝国际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豪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婕颖贸易有限公司、胡军、詹常龄、于小凡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689号

  尚建亮(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1513)、李学敏(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0****0080):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与被告尚建亮、李学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6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尚建亮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122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李学敏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保险理赔款458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慈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由被告尚建亮负担831元,被告李学敏负担114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87号

  古青艳(公民身份号码:3607262002****4720):原告钮荣与被告古青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古青艳退还原告钮荣支付的马桶货款1156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34680元;2、被告古青艳赔偿原告钮荣两只智能垃圾桶的货款,价值共600元;被告赔偿原告装修工人人工费600元;被告赔偿原告淘宝规定的赔偿金2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764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的利息损失;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4年2月23日上午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232号

  程余(公民身份号码:5138241991****6515):原告吕洋与被告程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程余归还原告吕洋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2023年1月6日至2023年10月5日期间按年利率2.5%计算的利息562.50元,两项共计30562.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吕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共计1200元,由被告程余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支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7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452号

  王有善(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7412071818):本院受理杨克义,罗小涛与王有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杨克义工资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罗小涛工资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2日9时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1464号

  尹电亮:本院受理原告尹传浩与被告尹电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院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本公告送达次日起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687号

  时培浩: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稳茹与被告时培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时培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李稳茹借款17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时培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时培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李稳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6896号

  江向东: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舟与被告江向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江向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晓舟货款27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50元(原告陈晓舟已垫付),由被告江向东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3-12-26 浙江法治报2023-12-2600009 2 2023年12月26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