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6日
(2023)浙0304民初6897号
党淑静: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泰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党淑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党淑静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东泰鞋业有限公司货款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原告温州市东泰鞋业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党淑静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5555号
曹秀琴: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国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原告陈建国与被告曹秀琴离婚。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由原告陈建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02民初7610号
沈奎菊: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海与被告沈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183号
陈建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陈建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理赔款73422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734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96元,由被告陈建忠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228号之一
李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诉李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代偿款160000元及利息(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560元,由李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1461号
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阮文波、钟加华、易自强、王祥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1.撤销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第四、五项;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第四项“易自强立即缴纳其认缴未缴纳吉工公司出资1200万元”的诉讼请求;3.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第五项“易自强对3800万元未实缴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4.改判本案一审诉讼费由浙江富安投资有限公司、阮文波、钟加华、王祥承担;5.判令被上诉人浙江吉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二审诉讼费。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6025号
魏永升:本院受理原告马仁四与被告魏永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称,被告从事装潢工作,自2006年起,陆续向原告购买建材,截止到目前,共计欠款62326元。后原告再三催讨,被告一直推脱不肯支付欠款,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本金人民币62326.00元及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LPR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该案依法独任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丰惠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7688号
钟响亮:本院受理原告戴红君与被告钟响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768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起诉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行业同期同档次拆借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黄小奕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22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5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062号
聂映雄: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根与被告聂映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聂映雄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陈子根加工费6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172元,由被告聂映雄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6332号
黄利幸、衢州市博域置业有限公司、黄文正、杨美英:本院受理原告陈昌明诉被告黄利幸、吕文驿、衢州市博域置业有限公司、黄文正、杨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浙0802民初633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黄利幸、吕文驿立即归还借款403万元,并支付利息236773.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3600元;3.判令被告衢州市博域置业有限公司对前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黄文正、杨美英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350万元及利息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于航埠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5122号
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蒋韶岗与被告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51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哈喽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蒋韶岗10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8日起至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273号
李洪保:原告王小加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3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洪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加承揽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85元,由被告李洪保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338号
王中将: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鑫和五金商行与被告王中将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69732.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41386.2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全部偿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318号
孔庆标: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力锦食品商行与被告孔庆标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3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民初5051号
李海波:本院受理原告盛敏诉被告李海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3民初5051号起诉状副本及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6破3号
2020年8月6日,本院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总额为316169088.43元,破产财产仅土地使用权,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同时,因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涉及事务已基本处理完毕,管理人申请终结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裁定宣告浙江天民菌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庆元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3年12月25日第7版舟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公告(2023)第95号,应为(2023)第97号,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