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2023)浙0282民初8907号
陈力:本院受理原告陈立波与被告陈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0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陈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陈立波货款5849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3年9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696号
王申根、王卫斌、马亚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浒山琪铭嘉针服厂诉被告王申根、王卫斌、马亚娟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696号民事判决书、(2023)浙0282民初969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动履行承诺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984号
启东市豪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强轩涂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启东市豪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10984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148288.7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货款总额148288.7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计算的利息损失并由你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横河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33号
曹松林:本院受理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曹松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曹松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21875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3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6935.95元以及支付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21875元为基数、按每日0.05%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若被告曹松林未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曹松林提供的大众-迈腾抵押物车辆(车牌号:浙B7P26G,车架号:LFV2A2BU9K4334176,发动机号:G12416)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257号
郑建林:本院受理原告殷晓东诉被告郑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2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郑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殷晓东借款18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048元,由被告郑建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范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122号
蔡宝玉(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8****5829):本院受理原告周向伟与被告蔡宝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8796号
马文静、聂小刚: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纤纤足皮鞋厂诉马文静、聂小刚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8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178号
郑宗梧: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鼎坚包装有限公司诉郑宗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9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235号
杨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纤纤足皮鞋厂诉杨晓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9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3民初4076号
黄青:原告温州洲达物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青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3民初40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状元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5391号
温州市瓯海丽岙德金烤鸭店、郑德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德金烤鸭店、郑德金、林建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539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德金烤鸭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告郑德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告温州市瓯海丽岙德金烤鸭店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被告郑德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78号
刘银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刘银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279号
顾小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顾小龙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435号
王金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金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8436号
王大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大坡、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执清12号
申请人黄建勇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4日受理(2023)浙0304执清12号黄建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黄建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黄建勇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30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李跃、陈璐;联系电话:13736354604、18867767654;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上江路198号新世纪商务大厦A座1002—6室)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2月1日14时30分在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3322号
郭森豪:本院受理原告王芬华诉被告郭森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33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81破57号
本院根据戚啸天的申请于2023年12月25日裁定受理戚啸天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戚啸天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月22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安北路328号;联系电话:13586385401;联系人:陈惠烈)申报债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戚啸天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本院定于2024年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22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在线方式与线下相结合方式召开,具体网络平台及适用方法由管理人会前向债权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8050号
赵新洪(330724196912162014):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伟达字牌店与被告赵新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广告制作安装工程尾款149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14时30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385号
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华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浪春与被告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华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49080元;2.被告华金龙对被告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13时45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83民初6785号
罗孝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604053633):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孝江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83民初67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罗孝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桐乡翎丰纺织品有限公司59736元,并支付利息(以59736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1日起,按年利率5.32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5元,财产保全费650元,合计2035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