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2023)浙0106民初7584号
夏天:本院受理(2023)浙0106民初7584号原告叶舟洋诉被告夏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106民初7584号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自动履行指引及拒不履行后果预告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6民初9395号
洪益钧:本院受理原告毛雪荣与被告洪益钧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0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9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651号
訾涛:本院对原告李姣兰诉被告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08民初4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李姣兰借款本金1000元;二、被告訾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姣兰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訾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4808号
赖贤炯:本院受理梅相东与赖贤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48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赖贤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梅相东代偿款4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赖贤炯负担。被告赖贤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748号
闵赟琦:原告赵亮与被告闵赟琦、徐在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7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闵赟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赵亮租车欠款7000元及公告费损失650元,合计7650元;二、被告徐在申对被告闵赟琦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经对被告闵赟琦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的由被告徐在申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赵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闵赟琦、徐在申负担。被告闵赟琦、徐在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91号
汪青(曾用名:陆汪青),女,199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富春江镇上泗村六组:本院已经受理原告陆淳梅诉被告汪青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法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3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陆淳梅与被告汪青的收养关系;二、被告汪青自2023年12月起于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陆淳梅生活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汪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673号
张丽芳(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黄店镇刘家村高丼龙头会24号):本院受理原告俞佳新与被告张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张丽芳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张丽芳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俞佳新借款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和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丽芳负担。限被告张丽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江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50号
俞锦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65****5430):本院受理的原告龚科立诉被告俞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610号
李顺(公民身份号码4308222003****181X):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6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4860号
彭尚波(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5332):本院受理的原告杉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尚波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48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359号
宁波爱尚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南各(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7****0852):本院受理原告包荣辉与被告宁波爱尚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王南各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5863号
马超(身份证:4123231978******10):本院受理的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马超、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曹孟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5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2000元;二、被告马超赔偿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损失9900元;三、驳回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950元,合计1048元,由被告马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989号
陈杰:本院受理原告叶洪光与被告陈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05民初39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2348号
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史伟与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藏长富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被告宁波长生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要求:一、依法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6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并改判驳回史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或改判驳回史伟的起诉;二、依法改判史伟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将依法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551号
廖耀明(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0****1738):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廖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耀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借款本金72100元、利息4578.82元,并支付罚息(暂算至2023年1月30日的罚息为29491.5元,此后的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和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44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097元,由被告廖耀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00号
赵军(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88****455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赵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代偿款11680元。本案受理费92元,由被告赵军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赵军负担(原告已缴纳,被告赵军应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04号
朱其矿(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4****233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朱其矿、浙江百世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其矿、浙江百世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款26400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60元,由被告朱其矿、浙江百世特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朱其矿负担(公告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已缴纳,被告朱其矿应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13号
乐方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64****5530)、吴永毛(公民身份证号码:3309211957****601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方华、戴利国、吴永毛、袁昌辰、孙万斌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68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顺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18号
杨会芳:本院受理原告陈东阳与被告杨会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79号
王高龙:原告宁波市鄞州瞻岐小支门窗店与被告王高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317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37号
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君云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艺齐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88号
陈宝林:本院受理原告王志锋和被告陈宝林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101号
宁波利兴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兴公司)、刘丹:本院受理原告姜魁与被告利兴公司、刘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31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利兴公司返还原告姜魁押金3万元,并支付从2023年9月21日起到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利兴公司返还原告姜魁杭州富阳和诚机械设备厂30T自动翻包液压打包机一台(具体参数见附件);如被告利兴公司无法返还前述设备则应折价赔偿原告姜魁设备损失1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刘丹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利兴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生效。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908号
宁波荣臻纸制品有限公司、周荣:本院受理原告曹留振诉宁波荣臻纸制品有限公司、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9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25号
宋云、彭勇: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宋云、刘雕、彭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48号
童列发、江西晨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慧与被告童列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江西晨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8时30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95号
李青松: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如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埰华、李青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495号之一民事判决书、缴纳诉讼费用缴纳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625号
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靳怡与被告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上海梵音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398号
吴锦艳(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610130648,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新街鸬家滩村民小组):原告姚维君与被告吴锦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3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吴锦艳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姚维君借款4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3年9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1220元,由被告吴锦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6659号
李杰宏(安徽省濉溪县铁佛镇孜村庄一队13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660506295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杰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5575元[(29150元-2000元)×0.5+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6659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石浦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5467号
石教旺(湖北省大冶市汪仁镇沿湖村石尔彬湾061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92****8031):原告姚冬梅与被告石教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5民初54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石教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姚冬梅借款6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石教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5民初7132号
万德华(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塔城乡东游村东游自然村52号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0511551X):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浦宇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德华、吴记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万德华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江西华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德华、吴记鹏立即共同支付原告货款104830元,并自2021年10月6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0月18日为37320元,以后另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间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第1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4239号
邝先富:本院受理的原告黄仁朋为与被告邝先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26民初4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邝先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黄仁朋借款10000元;二、被告邝先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黄仁朋保全申请费1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邝先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997号
马志勇(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76****0016):原告闻松庆与被告马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志勇归还原告闻松庆借款1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闻松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马志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584号
石波(公民身份号码:3301051982****0338):原告徐国宁与被告石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696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前来本院陆埠人民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将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10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陆埠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980号
徐汉鹏: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徐汉鹏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998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997号
毛张龙、田双凤:本院受理的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告毛张龙、田双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毛张龙、田双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兴业公司借款本金60561.32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兴业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39元,由毛张龙、田双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毛张龙、田双凤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给兴业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宁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