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2023)浙0503民初2872号
冯杰、胡云:本院受理的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杰、胡云的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冯杰、胡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康达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代偿款46809.81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46809.81元为基数,自2012年5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冯杰、胡云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173号
湖州姜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阮红强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湖州南浔分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湖州姜南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阮红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8860元,由原告阮红强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3516号
吴丹:本院受理原告张谊与被告吴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3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吴丹返还张谊8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3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张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30元,财产保全费925元,合计诉讼费1955元,由张谊负担225元,由吴丹负担17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562号
刘建利:本院受理原告吕桂仙与被告刘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吕桂仙借款本金775402.81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3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吕桂仙负担3146元,由被告刘建利负担11554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2号之一
2023年9月19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埠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管理人已垫付破产费用780元,该费用债务人无法清偿。本院认为,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金华市聚隆香业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11号之一
2020年7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至2023年12月25日,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价处置所得财产约1亿元,而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为4亿余元,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本院认为,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存在重整、和解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宣告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757号
陈庆平:本院受理原告六安市佳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1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18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付至款清)。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197号
金灿明:本院受理申请人金荣飞和被申请人金灿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由其垫付的银行贷款本息共计48746.5元,并支付该款项从2012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10月19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损失19480.3元,此后利息损失按上述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30号
洪昊: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金诚酒业销售部与被告洪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被告洪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县金诚酒业销售部酒水款2735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34元,由被告洪昊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120号
于兴旺: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被告于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及到期利息11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1%自2021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2023年8月29日止,以后利息按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上合计人民币61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1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第1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12460号
周成光: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告王晓芳、周成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2民初124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3)金兰商破字第1—5号
2013年6月26日,本院根据兰溪市悬球制链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悬球制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经管理人尽职调查,债务人财产不足偿付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财产不足以偿付破产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兰溪市悬球制链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悬球制链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4737号
郑小娟: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与被告郑小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2民初47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小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代偿款71688.19元并承担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至按年利率3.5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郑小娟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保险费3796.99元。上述一、二项付款义务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1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373元,由被告郑小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655号
周勤娟:本院受理原告孙建信诉被告周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建信借款本金129700元,并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355号
唐苏能:本院受理的(2023)浙0921民初1355号原告汤圆与被告唐苏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苏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汤圆代偿款本金106679.23元,并支付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自2023年9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唐苏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岱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