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性执法有“温度”
通讯员 李虹瑶
本报讯 “在该案中,当事人认错认罚,涉案货物均已缴纳税款,且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危害后果轻微,是程序性违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日前,经过案件审理委员会法制审核,义乌海关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义乌某公司违规案件认定减轻情节作出处罚,同时加大教育、指导力度,助力经营主体健康发展。
柔性执法有“温度”、包容审慎有“尺度”,主题教育开展以来,义乌海关深入推行“三项制度”,RCEP原产地政策公示透明、便利推动优惠直达快享、跨部门联合执法全程“标准化、全记录、可回看”,减少多头执法,为企业送上“减压阀”,助力营造法治化口岸营商环境,为义乌外贸高质量发展蓄势赋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