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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3年12月29日

  (2023)浙0922民初335号

  水其女:本院受理原告周爱菊与被告水其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正在线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洋山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嵊泗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642号

  金菊花、金宝来: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菊花、金宝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金菊花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805.32元及截至2023年6月22日的利息15590.98元、罚息8702.36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上述逾期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被告金宝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金宝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菊花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2438元,由被告金菊花、金宝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07号

  吴张玲:本院受理原告宁海轿辰新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张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车款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637号

  陈伯仁: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祥发化建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伯仁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你支付货款29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254号

  李文琼: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文琼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448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6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310号

  洪于国: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韧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于国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洪于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韧毅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14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000元为本金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926号

  丁茂炎:本院受理的原告林桂增与被告丁茂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9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丁茂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原告林桂增借款155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4860元,由被告丁茂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02破7号之一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楼湘晖的申请,于2023年3月13日依法裁定受理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裁定宣告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丽水九零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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