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3日
(2023)浙0281民初6380号之一
朱伟雄、陈政茂:原告宁波今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伟雄、陈政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政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宁波今力电器有限公司货款849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宁波今力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被告陈政茂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840号
师功财(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86****0510):原告陈拥剑与被告师功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陈拥剑诉请: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15497.5元,并支付以515497.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34号
上海东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小阳、夏冬菊与被告宁波钰港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东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34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上海东邻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马小阳、夏冬菊45000元,并以此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马小阳、夏冬菊自2023年8月8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小阳、夏冬菊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8732号
黄山:本院受理原告叶亚平诉被告黄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87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叶亚平房租5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785号
黄甫专: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秀与被告黄甫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黄甫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85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捌佰伍拾圆整。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黄甫专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6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2780号
金华市多能箱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3MA2E9HAX2L):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优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多能箱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民再106号
张伟、王婧义、张伟、王婧义、黄雪梅、吴小峰、刘之聪、虞文军:再审申请人陶桂华与被申请人张伟、王婧义,原审被告黄雪梅、崔雪峰、吴小峰、刘之聪、虞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本案当事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民再106号民事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9239号
王付增、陈国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鑫豪鞋厂诉王付增、陈国英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9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714号
刘时勇、金刚:本院受理原告岗叉楼(温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时勇、金刚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时勇、金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岗叉楼(温州)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44840元及利息损失(以14484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岗叉楼(温州)食品有限公司垫付],均由被告刘时勇、金刚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7889号
温州市欢子鞋业有限公司、王欢: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小叶皮革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市欢子鞋业有限公司、王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温州市欢子鞋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小叶皮革经营部货款38673元及利息损失(以38673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欢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7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温州市瓯海仙岩小叶皮革经营部垫付),均由被告温州市欢子鞋业有限公司、王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974号
嘉兴市聚鑫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岩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嘉兴市聚鑫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嘉兴市聚鑫财务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嘉兴岩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628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财产保全费648元,合计2018元,由原告嘉兴岩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嘉兴岩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4095号
陈宝明: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大民贸易有限公司诉陈宝明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4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大民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2474元。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陈宝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陈宝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6475号
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华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超与被告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华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资18600元;2.被告华金龙对被告海宁艾袋尔皮具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5日13时45分在本院长安人民法庭第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4712号
张来兵:本院受理董凝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523民初4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