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3日
(2023)浙0106民初9784号
郑明龙:本院受理原告汪嘉兴与被告郑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4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3798号
杨士壮、贺玉清:本院审理的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士壮、贺玉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3798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755号
深圳原帅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杭州趣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原帅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755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527号
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原告陈小嫔与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14民初55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原告陈小嫔与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2021年12月8日确立的影像拍摄服务合同关系于2023年11月12日解除;二、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陈小嫔储值消费余额2240元,并支付公告费损失650元,合计289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负担。被告杭州钱塘新区孙伟光摄影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943号
何俊友(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下庄村荷塘头39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310125011)、郑春成(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下庄村荷塘头2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002145037):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勇与被告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建军与第三人郑春成、何俊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943号诉讼文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田勇因受伤导致的各类损失共计9724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肖建军应赔偿原告田勇因受伤导致的各类损失共计13686.8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第三人何俊友、郑春成应共同赔偿原告田勇因受伤导致的各类损失共计136147.2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第三人何俊友、郑春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田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原告田勇负担1133元,被告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94元,肖建军负担180元,第三人何俊友、郑春成共同负担3093元。原告田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宝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肖建军、第三人何俊友、郑春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3557号
李小明(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鹿山街道南山村前山273号):本院受理原告方丽艳与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李小明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李小明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22民初3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方丽艳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方丽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元,由原告方丽艳负担61元,被告李小明负担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小明负担。限被告李小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江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564号
河南杰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浩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杰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465号
胡荣令(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2****031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胡荣令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466号
张佳琦(公民身份号码:1521281993****0923):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二建诉被告张佳琦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4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8778号
华传春(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72****4017):本院受理的原告竺翰芳诉被告华传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8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57号
扬州风雅文时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黎明远东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风雅文时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17号
姜兵(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76****2938):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爱祥诉被告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767号
单红政(公民身份号码:3301031968***0718):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浙东诉被告单红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9028号
范计平(公民身份号码:5107231976****4057):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培汉诉被告范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90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419号
陈林(公民身份号码5129221973****7193):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3914号
林强华(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93****1516):本院受理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与被告林光虎、林强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损失18000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二、被告林光虎应赔偿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损失1451128.50元,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三、驳回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9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795元,由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负担41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138元、被告林光虎负担22239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王明利、王佳俊、王梦晴、徐娟、徐正兴负担。上述受理费、保全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地址:浙江省宁波北仑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第一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36号
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敏(4203251985
****1122):本院受理原告张贤峰与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贤峰18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2020年8月19日前的违约金按每月1.5%计算,2020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贤峰律师费用5000元;三、被告杨敏对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409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湖北融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敏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4574号
姜豹(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5****4399)、韩加迎(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4261):原告宁波蓝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维叻迪电器有限公司、葛飞阳、姜豹、韩加迎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维叻迪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蓝港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服务费用60000元,并以60000元为基数,赔付2023年8月30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二、被告葛飞阳、姜豹、韩加迎在各自减资范围内对被告宁波维叻迪电器有限公司上述款项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宁波维叻迪电器有限公司、葛飞阳、姜豹、韩加迎负担。公告费650元(公告费已由原告预付,被告应在履行义务时一并返还),由被告姜豹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014号
何红(公民身份号码:6123221974****2916):原告杨传安与被告何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自2023年5月11日起的利息;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付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6104号
山西晋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乐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61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山西晋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赔付原告宁波乐亚运输有限公司58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260元,由被告山西晋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付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浙0206破13号
2022年5月13日,本院根据宁波你好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你好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宁波你好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已严重资不抵债,宁波你好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与债权人达成重整或和解方案,符合破产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宁波你好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执异64号
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刘艳海、张眺:在本院执行(2023)浙0211执320号宁波振锐智能机器科技有限公司与丹阳海大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宁波振锐智能机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刘艳海、张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追加被申请人刘艳海、张眺为本院(2023)浙0211执32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701号
张义发、王其林、张新强:本院受理原告赵广建与被告张义发、王其林、张新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72号
刘小兰:本院受理原告范淑君与被告刘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976号
齐翠君、姜义虎:本院受理原告叶素萍与被告齐翠君、姜义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9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897号
陆金标、绍兴上虞区谢塘东升恒久喷塑厂:原告宁波市鄞州盛邦粉末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陆金标、绍兴上虞区谢塘东升恒久喷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163号
上海喜酒欢鲜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基商贸(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喜酒欢鲜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强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585号
宁波市乾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许升明:原告宁波鄞州宁东园景防腐木商行与被告宁波市乾馆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许升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5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06号
潘夏萍:本院受理原告葛玲菊与被告潘夏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2民初12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01号
刘先虎:原告宁波市鄞州钟公庙博晨食品摊与被告刘先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329号
刘士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84号
谢伟:原告宁波市甬威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226号
刘苏平:原告刘素芳与被告宁波市鄞州首南衢上云客来餐厅,刘苏平,王家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苏平向原告刘素芳支付剩余货款169000元、利息损失13827元,合计182827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刘素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27号
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婕仕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臻梦向衢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
陈洋洋:因无法用其它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2023)浙0212民初11014号民事裁定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支公司提起上诉,请求:请求依法对被上诉人吴得中之伤残等级予以重新司法鉴定后进行审理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603号
叶伟谦:原告黄勇刚与被告叶伟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16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994号
张本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海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本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返还给原告吴海国借款本金19364元;二、驳回原告吴海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张本云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4039号
程金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喻谷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3民初403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喻谷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喻谷华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17号
贾效彬(3412811977****5050):原告高老厂与被告贾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效彬归还原告高老厂借款5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贾效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