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3日
(2023)浙0702民初5444号
王英杰:本院受理原告朱卫丰、毛惠玉与被告贾丽娟、王英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丽娟、王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债务人义乌市奥兰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出资范围返还原告朱卫丰、毛惠玉代偿款本金2259405.3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2894.47元(暂算至2023年3月25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1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款268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贾丽娟、王英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民初5126号
陈霞、杜国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陈霞、杜国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国兵、陈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25139.56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5601.97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8月9日,此后仍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日),并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公告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诉讼费用1226元(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76元、向原告支付公告费650元,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由被告杜国兵、陈霞共同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13号之一
2023年5月15日,本院根据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裁定宣告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银尔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38号之一
2023年8月3日,本院根据周晓琳、杨永法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住晨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02破51号之一
2023年10月7日,本院根据常贯星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惠民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739号
邹群英、张帆:本院受理原告吴益文与被告邹群英、张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邹群英、张帆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归还原告吴益文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78100元(已算至2023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四倍,即年利率14.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吴益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920元,由原告吴益文负担298元,被告邹群英、张帆负担762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111号
张青芳:本院受理原告程根火与被告张青芳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程根火要求与被告张青芳离婚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86号
陈俊俊:本院受理原告顾世忠诉被告陈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顾世忠欠款3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欠款3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陈俊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222号
郑风:本院受理原告郑修章诉被告郑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郑修章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分别以20000元、50000元为基数,各自2012年11月10日、2015年2月5日起按1.3%月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郑风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6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圣妮斯针织袜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东阳市圣妮斯针织袜厂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圣妮斯针织袜厂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向东阳市圣妮斯针织袜厂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18号碧水名府3号楼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方式:15258929409,金女士)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15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破87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裁定受理东阳市斑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东阳市斑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东阳市斑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月30日前向东阳市斑马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广福东街23号总部中心C座西19层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18758079506,胡律师)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4年2月1日14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21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人民北路5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2民初1885号
杭州耀辰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对原告苏春香、苏春花、苏宏明、苏文君与被告张丽珍、杭州耀辰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衢州耀辰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802民初18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春香、苏春花、苏宏明、苏文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59元,公告费820元,由原告苏春香、苏春花、苏宏明、苏文君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
(2023)浙0921民初1337号
孔雪海:本院受理的(2023)浙0921民初1337号原告岱山县衢山万豪休闲会所与被告孔雪海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孔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给原告岱山县衢山万豪休闲会所欠款本金59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9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孔雪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岱山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24民初4510号
傅银华(浙江省磐安县维新乡溪下路村41号):本院受理原告沈国军与傅银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24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银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国军借款本金23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傅银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9746号
黄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照财与被告黄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81民初97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黄海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原告李照财借款3425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3年9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6元,由被告黄海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破2号
2021年7月23日,本院根据夏支龙的申请裁定受理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资不抵债,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法应当宣告其破产。同时,因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现阶段无法立即处置变现资产,无财产可供分配。破产管理人申请终结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庆元县汇金房产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庆元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