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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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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4日

  (2023)浙0106民初10013号

  杭州帕丁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深国投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252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613号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朱真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朱真借款本金3126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300000元按照年利率5.5%的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其中126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3年6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朱真公告费6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2元,由被告王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478号

  叶季明:本院受理原告胡惠民与被告叶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胡惠民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自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叶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惠民律师费13000元。三、被告叶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惠民公告费650元。四、原告胡惠民对被告叶季明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石化七村120号501室的房屋以该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以2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8%的标准,从2022年10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退)律师费13000元、公告费650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胡惠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80元,由被告叶季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08民初4522号

  柳业知:本院受理原告李健与被告柳业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08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柳业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李健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8780.72元。二、被告柳业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健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李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元,由原告李健负担174元,由被告柳业知负担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994号

  王群(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本院受理原告方君霞诉被告王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群支付原告方君霞代偿款105921.8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8元,由被告王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1民初4997号

  唐海军(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马弓村):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忠诉被告唐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1民初4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唐海军归还原告王文忠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8月2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唐海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14民初5656号

  李强(户籍地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蓬村青春5组59号):本院受理原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114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书、告知书等。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费22589.24元;二、被告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利息121188.42元;三、驳回原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元(已减半),由原告凤台县捷讯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7元,被告李强负担15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2023)浙0122民初2134号

  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桐庐银泰置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美迪丽儿童游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122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桐庐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4-01-04 浙江法治报2024-01-0400009 2 2024年0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