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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4年1月4日

  (2023)浙0122民初4047号

  张苏松:本院已经受理原告张国庆、黄梅香诉被告张金松、张银松、张素贞、张素娜、张苏松、张菊珍、张爱珍、张小珍赡养费纠纷一案,因你不居住在户籍所在地,又无其他联系地址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副本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8时40分在桐庐县人民法院横村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依法裁判。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016号

  江翠萍(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89****2022):本院受理原告邹荣梅与被告江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1日14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760号

  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李中军、陈陆、王建伟:本院受理浙江甬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益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李中军、陈陆、王建伟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一、李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浙江甬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货款44270元及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3年5月25日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二、驳回浙江甬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浙江甬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774元,李中军负担994元;公告费650元,由李中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5民初3777号

  广州猎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蓝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猎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民事判决。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5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广州猎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宁波蓝科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及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1.5倍的标准计算的自2023年6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广州猎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6民初5214号

  李开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4814):原告虞杏菊与被告李开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6民初5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开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原告虞杏菊修复墙壁、玻璃门及衣柜门等费用合计1850元;二、驳回原告虞杏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开伟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开伟负担(本院已代为缴纳,被告应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9986号

  李等等:原告葛宏晖诉被告李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998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1431号

  何伟:本院受理原告周奇峰与被告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19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132号

  王心民:本院受理(2023)浙0212民初12132号原告邓丽萍与被告王心民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132号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0595号

  宁波博跃物流有限公司、徐洪卫:本院受理原告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被告宁波博跃物流有限公司、徐洪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05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3民初3418号

  吴小波:本院受理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诉被告宁波博友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3民初34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与被告宁波博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7日签订的《机械购销合同》于2023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宁波博友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退回已付款8000元及赔偿5000元,合计13000元;三、被告宁波博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支付保全费147元;四、被告吴小波对判决主文第二、三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88元,由原告青县昌弘机械加工厂负担30元(已预交);由被告宁波博友科技有限公司、吴小波负担158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7309号

  彭祖均、彭泽元,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阳市电磁器材三厂与被告彭祖均、彭泽元,第三人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73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祖均在未实缴出资774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在(2023)浙02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东阳市电磁器材三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被告彭泽元在未实缴出资630000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余姚市彭翔电机制造有限公司在(2023)浙02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中未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东阳市电磁器材三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01元,财产保全费940元,以上合计3041元,由被告彭祖均、彭泽元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祖均、彭泽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91民初1989号

  山东煦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569012882U):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埃科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煦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浙0291民初19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2民初10026号

  吴惠珠: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一飞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惠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2民初10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西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04民初3657号

  胡士财:本院受理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士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04民初3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士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0000元;二、驳回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16元,被告胡士财负担3434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由被告胡士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382破79号之一

  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该案的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债权人应于2024年2月20日前,向乐清市柳川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书面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9层;联系人:陶宏桥、施小旋;联系电话:0577—88699006、13757720722)。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担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依法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召开。 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3)浙0424民初1998号

  嘉兴航锐机电有限公司、李月武:本院受理原告杨虎、王瑞诉被告嘉兴航锐机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月武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424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3995号

  王飞飞: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燕燕与被告王飞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借款1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4年3月11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764号

  叶立勋、潘军杰、安吉莹胜贸易有限公司、德清环硕建材有限公司:上诉人沈靓莹就(2023)浙0523民初2764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523民初2368号之一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黄秀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523民初2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燕归还原告黄秀清借款本金1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黄秀清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80元,由原告负担80元;由被告张燕负担42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11号之二

  因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基本执行完毕,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请终结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终结浙江嘉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395号

  周婷:原告武义县泉溪伟荣手机经营店与被告周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5156号

  姚永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火龙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姚永生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326072.35元债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诉前调4350号

  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舒能伟、舒恬诺、舒宇哲、陈妙央、郦月仙:本院受理原告周志圆与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舒能伟、舒恬诺、舒惠巧、舒宇哲、陈妙央、郦月仙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周志圆报酬18556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被告舒能伟、陈妙央、舒惠巧对以上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舒能伟、郦月仙、舒宇哲、舒恬诺在继承徐美莉的遗产限额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舒能伟、郦月仙、舒宇哲、舒恬诺在10000元范围内且在继承徐美莉遗产的限额内,对以上第一项债务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被告陈妙央在990000元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被告武义脉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柳春独任审判,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桐琴人民法庭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1876号

  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大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大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5480元,并从2024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胡整洁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责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3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587元,由被告浙江帝之诺门业有限公司、胡整洁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828号

  赵东方:本院受理原告胡金连诉被告赵东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3月5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本院矛调中心审判庭(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信访局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7破3号

  2023年5月18日,本院根据磐安县新渥镇良斌汽车修配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2023年12月27日,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资产总金额为人民币966500.00元,确认未清偿债务6笔,债务总金额为人民币4084801.08元,经分配后尚有未清偿债务总金额为3225864.08元。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的资产经依法拍卖分配后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没有清偿能力。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没有清偿能力,管理人请求宣告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磐弘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18号之二

  2022年4月27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财产经变价处置得款62345元,本院已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781192.09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宣告兰溪佳亿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2)浙0781破31号

  2022年7月22日,本院根据昆山展耀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2月4日止,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经变价处置得款271800元,本院已确认无异议债权金额为18463935.05元,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其资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无重整或和解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浙江博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 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4民初5516号

  张纪文(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江南街道南苑新村东3幢3单元301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001026615)、金华市味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罗店镇十里铺马道园)、金华市笑来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罗店镇十里铺马道园大头鱼大楼1号门):本院受理原告丁梅与被告张纪文、金华市味王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市笑来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转程序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丁梅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张纪文、金华市味王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市笑来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张纪文、金华市味王食品有限公司、金华市笑来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7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及举证期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4年2月28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5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相关应诉材料请前往法院512办公室领取。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916号

  林芝、王智斌:本院受理原告林楣与被告林芝、王智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91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林芝、王智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林楣借款本金142766.44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5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林芝、王智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889号

  潘万军:本院受理原告潘建平与被告潘万军、项才良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8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潘万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潘建平代偿款630113.01元,并支付自代偿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其中以305760.89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算,以324352.1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算)。二、对上述款项中被告潘万军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项才良按二分之一份额向原告潘建平承担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52元,由被告潘万军、项才良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潘万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7109号

  张立中、丁根友:本院受理(2023)浙1004民初7109号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利敏、黄雯欣、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中、丁根友为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4年2月19日)。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丁根友、张立中、陈美顺共同赔偿原告浙江鱼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1260591.32元;2、依法判令被告丁根友、张立中、陈美顺共同赔偿原告张利敏6086885.47元;3、依法判令被告丁根友、张立中、陈美顺共同赔偿原告黄雯欣2236917.97元;4、依法判令被告丁根友、张立中、陈美顺共同赔偿原告台州市路桥三友金龙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517029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5703号

  郑敏峰:本院受理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敏峰为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57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郑敏峰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789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44元,由原告台州科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0元,被告郑敏峰负担158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123破8号之一

  2023年12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遂昌柏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截止2023年12月29日,管理人执行职务已产生费用3380元,包括公告费3030元、刻制印章费230元、邮寄费20元、文印费100元,已由管理人垫付,此后还需支付多次公告、邮寄费用、注销及档案存档产生的费用。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遂昌柏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宣告遂昌柏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9日裁定宣告遂昌柏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遂昌柏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0)浙1123破8号之一

  2020年12月31日,本院根据吴万胜的申请,裁定受理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破产人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23年11月30日作出(2020)浙1123破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终结遂昌碧岩竹炭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

  (2022)浙1181破3号之一

  2022年6月16日,本院根据龙泉市永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龙泉披云青瓷文化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云文化园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2年7月15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2月25日,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64611085.66元,披云文化园公司目前财产为24519726元。现管理人以披云文化园公司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披云文化园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披云文化园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5日裁定宣告披云文化园公司破产。 龙泉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治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4-01-04 浙江法治报2024-01-0400007 2 2024年01月04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