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4日
(2023)浙1181破9号之一
2023年5月11日,本院根据何爱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龙泉披云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披云养老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2月21日,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960804.13元,披云养老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以披云养老公司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披云养老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披云养老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披云养老公司破产。 龙泉市人民法院
(2023)浙1181破10号之一
2023年5月11日,本院根据何爱美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宝溪饮用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溪饮用水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丽水万邦天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12月21日,管理人审核确认的债权金额为2270825.47元,宝溪饮用水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现管理人以宝溪饮用水公司资产明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本院宣告宝溪饮用水公司破产。本院认为,债务人宝溪饮用水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又不申请重整或和解,依法应当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裁定宣告宝溪饮用水公司破产。 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