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治报 数字报纸


00005版:说法

夫妻都不愿养娃

法院:不准予离婚

  《宿迁日报》 魏静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与一般离婚案件中常见的“抢孩子”不同,这起案件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

  案件回顾:

  原告小刘与被告小丽于2019年9月12日育有一女刘某某。原告小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刘某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

  原告陈述其父母生病不适合带孩子,自己有伤在身无法干重活,还有负债,故无法抚养孩子。

  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因和父母闹僵了,也不能回家住,无固定居所,不适合带孩子,甚至表示即使孩子由其抚养,也会把孩子丢了。

  双方态度坚决:均不抚养孩子。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纠纷处理的不仅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还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相关问题。离婚纠纷虽要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因素,但子女抚养问题同样要作为是否准予离婚的判断因素。本案中,父母双方都一味强调自己的客观原因,推卸责任,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更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法官提醒:

  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父母双方应当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的义务,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责任不因离婚而中断。不能也不该让孩子成为夫妻矛盾的牺牲品,不能因个人私利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注重家庭建设,认真教养未成年子女,构建和睦的家庭关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国家采取措施指导、支持、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二十一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浙江法治报 说法 00005 夫妻都不愿养娃 2024-01-08 26565627 2 2024年01月08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