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8日
(2023)浙0702民初8078号
应敏、程根土:本院受理原告应春芳与被告应敏、应戎、周水土、程根土、第三人吴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02民初80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应敏、程根土立即共同归还原告应春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的4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应敏、程根土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5000元。三、判令被告应戎、周水土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承担连带责任。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孙霞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兰溪街210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6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破10号
2023年6月1日,本院根据王璐的申请裁定受理了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本院审查后裁定确定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债务金额830948.98元。管理人查明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财产203179.40元。本院认为,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不存在重整、和解可能,应予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浙江顺光门业有限公司破产。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464号
邹科慧:本院受理的(2023)浙0723民初2464号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邹科慧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邹科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6453.77元及利息730.95元(利息已算至2023年8月28日,此后利息仍按年利率12%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邹科慧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易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邹科慧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75号
张兰英:本院受理原告蔡松柏诉被告陈明亮、张兰英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加工款9054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7破8号
2021年12月8日,本院根据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截至2023年5月26日,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资产总额0元;支付的破产费用201775元;债务总额27728382.24元,已清偿16739412.08元,所有者权益为—10787195.16元,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本院认为,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裁定宣告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花溪食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磐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2民初9857号
浙江明人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伊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伊美薄膜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浙江明人投资有限公司、义乌市迪美化纤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2民初9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98号
夏子龙:本院受理原告陈红花诉被告夏子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夏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红花货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860元,由被告夏子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0803民初3727号
徐国成、赖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夏土根诉被告徐国成、赖海梅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803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国成、赖海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夏土根代偿款53277.5元。案件受理费113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92元,由被告徐国成、赖海梅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04民初6033号
施丽萍:本院受理原告陈丹与被告施丽萍为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1004民初603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施丽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陈丹货款人民币34455元并赔偿自2023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1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1221元,由被告施丽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3)浙1023执异45号
何磊: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许岳飚、许秀庆、郑飞凤与被执行人大连中洲能源化工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追加何磊为被执行人一案,现依法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告知执行异议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听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径行作出裁决。 天台县人民法院
(2023)浙1081民初10762号
周必沈:本院受理潘福友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1081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3破5号之一
2021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浙江遂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现破产人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2021)浙1123破5号之五《民事裁定书》,终结遂昌县五洲炭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