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4年1月9日
(2023)浙0108民初4649号
卢洋: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卢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浙0108民初4649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250号
陈君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盛村52号):本院受理原告盛伟诉被告陈君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8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借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分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3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56600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4)浙0111民初252号
陈君东(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大盛村盛村52号):本院受理原告盛伟诉被告陈君东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11358.87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代偿款利息损失,以211358.87元为基数,按照LPR为标准计算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10655.71元);三、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龙门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416号
晏成位(公民身份号码:5223211990****5538):本院受理原告张淑琴与被告晏成位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03民初23号
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汇益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孔祥东、四川凯瑞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告知被告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剩余租金66315.48元、留购款100元、违约金6821.02元、律师费4000元、保全担保费400元,合计77636.50元;2.判令原告对案涉抵押车辆在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受理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移动微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074号
陈学定(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4****1651):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陈学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7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955号
王林辉(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2****6490):原告谢建伟与被告王林辉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碶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10974号
吴宝芳(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9****5167):本院受理原告胡贤平诉被告吴宝芳,王旭臣,常熟市布鲁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7万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3年5月31日利息为20839.68元,后续利息仍需据实计算);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000元;3、本案保全费、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海曙区民丰街75号西郊人民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03民初7788号
尤瑞斌(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6****37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鄞州林林芭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尤瑞斌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03民初7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尤瑞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鄞州林林芭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双倍定金24130元,并支付律师费2500元,合计266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元,由被告尤瑞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综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1民初3515号
彭娟:原告季聪与被告彭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211民初35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彭娟返还原告季聪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彭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彭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季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4547号
苏建芹:宁波市鄞州玉山塑料工贸有限公司诉苏建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407号
钟飞: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永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钟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77号
张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张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结算通知书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639号
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鄞州诚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燚(河北)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3)浙0212民初12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2752号
王明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王明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556号
韦章奎: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韦章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12民初13558号
唐雄辉:本院受理原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唐雄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2024年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浙0213破1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宁波市源东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1月2日裁定受理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管理人。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2月18日前向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地址: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江南东路33号甬山书院6号楼/宁波市鄞州区江东北路317号和丰创意广场和庭楼,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式:周琦丽15968495007/何帆13396693226)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破产期间,有关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该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该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该公司的财产非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或者处置。宁波欣溢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应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并提交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及相关印章。本院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债权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参加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3)浙0226民初5200号
郑福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海县下洋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成敏、徐岳撑、郑福华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制告知书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8400元,并支付原告利息(以28400元为基数,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魏巍独任审理,并定于2024年2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浙0281民初6733号
谷建焕(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58****6635):原告张丽庆与被告谷建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1民初6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谷建焕归还原告张丽庆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张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88元,由被告谷建焕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9744号
侯家一: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德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家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缴费通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2023)浙0282民初9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德慧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7481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价款的金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违约金。本案案件受理费98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37元,由你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本院;因公告费原告已预交,故你应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直接交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10629号
刘欢欢:本院受理原告欧阳军与被告刘欢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1245.48元,并按约定支付自2022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282民初7623号
邓述东:本院受理原告杨辉琴诉被告邓述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282民初76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辉琴13548.9元,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杨辉琴的其余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浙0324民初6200号
胡润森:本院对温州铭通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润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324民初6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规定如下:被告胡润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温州铭通石化有限公司货款220132元及逾期利息损失(逾期利息损失自2023年10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0%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02元,由被告胡润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411民初3903号
孙金良:本院受理童菲诉孙金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411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孙金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童菲代偿款20000元;2、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0元,由被告孙金良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3)浙0481民初7837号
海宁市吉多里尔时装有限公司、林金环: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张觉良皮草行与被告杨卫,第三人海宁市吉多里尔时装有限公司、林金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不在登记及户籍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向第三人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依法判决。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3)浙0503民初2440号
俞百尧: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大友与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俞百尧、湖州市南浔区人民医院(湖州市南浔区急救站)湖州市南浔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南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503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驳回一审中针对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2、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3)浙0604民初4943号
绍兴市明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瑞恒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明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浙0604民初49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绍兴市明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瑞恒塑业有限公司加工费60406.59元,并以60406.59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8%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0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980元,由被告绍兴市明骏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023)浙0723民初2283号
朱光明:本院受理原告李健诉被告朱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3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1)限你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支付原告李健货款28000元并支付利息(2015年12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901元,由原告李健负担98元,由你负担803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3582号
徐贤东:本院受理原告芮金波与被告徐贤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26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由被告徐贤东归还原告芮金波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200元,由被告徐贤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26民初4053号
祝俪玲:本院受理原告朱友谊诉被告祝俪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46000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自2014年3月13日起至2023年10月23日止,共计利息161000元,扣除被告支付的15000元),两项共计286000元,以后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9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浦东法庭2号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5653号
虞景来(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虞宅乡前明村西山9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楼海云与被告高峰、第三人虞景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3)浙0783民初7811号
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徐世正:本院受理的原告葛晓东与被告东阳市横店彤昇商务宾馆、徐世正(3326251971******32)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浙0783民初7811号民事判决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