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分偷偷清零”不该成为“年度侵权循环剧”
特约评论员 胡建兵
“积分兑换”是商家为增加用户粘性所采取的常见营销措施。然而,总有一些商家在未提前通知消费者在一定时间段“消化”积分的情况下,擅自将积分清零,每每到了岁末年初,这种情况尤甚,使得“积分偷偷清零”成为“年度侵权循环剧”。
影星胡兵曾经和一家航空公司发生纠纷,因为该航空公司在没有通知他的情况下,将他好不容易累积的50万积分清零,而这50万积分,至少可以兑换一台高配笔记本电脑再加一副蓝牙耳机。再如:上海市民吴女士参与了某酒店的优惠活动,花费7000余元购买了121111积分,可之后当她用积分预订酒店房间时,却发现这些积分已被悄无声息地清了零。
积分清零的现象在消费过程中经常发生,积分清零规则的条款设置属于格式条款的一种。虽然我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对于以何种方式提示,法律上并没有限制,一般的做法是包括对合同条款内容加粗、商家现场告知、短信推送、APP消息推送等。由于积分属于商家的单方奖励行为,不属于增加消费者义务、减少消费者权利的情况,因此,如果商家在积分清零前通过特定方式通知了消费者、尽到充分告知的义务,则并未侵犯消费者权益。
“积分清零”设置一定的期限是可以的,但偷偷清零却不可以。从法律角度来看,“积分清零”是否合法取决于商家是否提前通知。消费者在商家处获得的积分,具有财产属性,“积分清零”之前,商家必须采用醒目的多种方式提醒消费者,如果在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直接清零,则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另外,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应该受到尊重,而商家的积分制度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商家应该在提前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才能将积分清零,如果没有充分告知就擅自清零积分,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是不诚信行为。
积分制度应该是一种双向的信任和互动,而不是单方面的权益剥夺。“积分偷偷清零”是商家在奖励机制上的失信和失责,更反映了商家在追求利润和顾客忠诚度之间的失衡。聪明的商家应在“积分制”方面注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度,以建立更加健康的商业关系。
有关部门要明确“积分清零”背后的法律边界和商家责任,不能让消费者的权益被“清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家的监管,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各地各级消保委都应该用约谈等方式给商家提个醒,督促、教育商家合理设置积分兑换以及清零规则。作为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切勿掉进商家“积分消费”的陷阱,认真了解商家的积分规则例如使用时限、使用范围等,做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